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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力船舶适航证书

时间:2022-09-18 18:57 点击:91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无动力船舶适航证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用、公安船舶;

(二)体育运动船舶。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船舶签证工作。

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构及其设置的签证站点负责实施本规则。第四条 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的设置原则及有关工作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均应向港务监督或其设置的签证站点办理签证。

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办理船舶签证,不收取船舶签证费。第六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能进港。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第七条 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实行定期签证。

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港务监督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港务监督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第八条 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港务监督申请。

第七条二款所述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以及沿海航程在20海里、内河航程在30公里以内的短途运输、作业船舶的定期签证由各港务监督审批;沿海航程超过20海里、内河航程超过30公里的运输、作业船舶,如需办理定期签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港务监督审批。第九条 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第十条 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

(一)船长(正驾驶)、轮机长(正司机)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二)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三)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四)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五)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六)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它情况。第十一条 拖轮或顶推船及其所拖、顶船舶的签证,可由拖轮或顶推船持本船及所拖、顶船舶的签证簿,向港务监督或其签证站点统一办理。第十二条 内河拖带、顶推船队在始发港签证时已注明中途港进行加、解所拖、顶船舶,并且中途港加、解的船舶与签证所载一致的,拖轮或顶推船及未被加、解的船舶,中途港可免办签证,但被加、解的船舶应办理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锚泊和航经港区水域的船舶,可不办理进、出港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者除外:

(一)上下旅客;

(二)变动持证船员;

(三)装卸货物。第十四条 出发地或目的地未设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的,船舶应到途经就近的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第十五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缉私、维护航标等原因,需紧急进、出港的,签证可在执行任务后补办。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二)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四)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五)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六)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七)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八)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在定期签证期间内应保持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上述各项条件。

海上无动力帆船也需要证件吗

海上无动力帆船需要证件

无动力船舶是不是有船级证书取决于船舶的船东是不是申请入级,无动力船舶也可以申请入级而取得船级证书的。

无动力帆船,言下之意,帆船带动力的都是假帆船,所谓假帆船的确存在,那就是外表看起来是帆船,有一个帆,实际上动力靠发动机前进,所以称为假帆船,也就有了“无动力帆船”这一说法

追根溯源,凡称之为帆船,可以定义为,主要利用风帆,以风为动力的前进的船只,可以称之为帆船。

内贸船舶怎么签证 流程是什么,还有报港怎么回事

进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计划,在锚地时将所有的入行手续备妥,报备给交通管制,这个过程就是报港。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八)《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进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3)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

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申请材料、《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执法主要标准

(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证书文书审查要点:

1、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

2、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

3、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应附有附件。

4、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

5、船舶载重线证书:对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6、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为一个航次或最长不超过3个月。

7、适拖证书,单程一个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配员证书的航区限制及航线限制是否与适航证书相对应;按证书核对船舶配员情况,应与船员适任证书、签证报告单一并检查,要特别对照GMDSS操作员配备和适任证书的航区、吨位、主机功率、用途,确定是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适航证书及配员证书中的要求;定线船舶可以按证书后的备注栏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船员服务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功率等实际情况查验船员适任证书是否适任该船舶,重点查验证书上的限制项目。

9、“符合证明(DOC)” 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安全管理证书(SM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DOC和中间审核。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确定是否需要检查;检查上次检查报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

1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还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②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③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④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⑤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

⑥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

⑦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适拖证书或相关检验证明;

⑧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水上拖带作业许可证等。

(三)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进港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上下旅客;

3、装卸货物。

3、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

(四)老旧运输船舶进港签证:老旧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老旧海船和老旧河船。该类船舶除按一般签证程序执行外,还应交验船舶营运证(国内航线)或国际航线运输批准文件(国际航线),符合特别检验的船舶,还应核查特别检验情况。

(五)持IC卡船舶办理进港签证:

1、首次持卡办理进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签证。受理员需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安全检查、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办理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办理签证。

2、注意事项:

(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信息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遗失在补卡期间,可按签证规则规定要求办理签证。

(六)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七)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八)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由受理员组织现场核查。

(九)船舶签证数据应按规定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

(十)进港签证时,发现船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

(十一)船舶进港签证当场办结。

(十二)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船舶签证簿》(略)

(二)《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略)

(三)《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

(四)《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略)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八)《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十)《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出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4)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

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申请材料、《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执法主要标准

(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查要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应急预案;

4、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6、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7、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8、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

9、在本港有违法行为的,已经处理完毕;

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11、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证书文书审核要点:

1、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

2、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

3、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应附有附件。

4、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

5、船舶载重线证书:对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6、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为一个航次或最长不超过3个月。

7、适拖证书,单程一个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配员证书的航区限制及航线限制是否与适航证书相对应;按证书核对船舶配员情况,应与船员适任证书、签证报告单一并检查,要特别对照GMDSS操作员配备和适任证书的航区、吨位、主机功率、用途,确定是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适航证书及配员证书中的要求;定线船舶可以按证书后的备注栏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船员服务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功率等实际情况查验船员适任证书是否适任该船舶,重点查验证书上的限制项目。

9、“符合证明(DOC)” 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安全管理证书(SM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DOC和中间审核。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确定是否需要检查;检查上次检查报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

1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还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②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③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④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⑤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

⑥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

⑦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适拖证书或相关检验证明;

⑧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水上拖带作业许可证等。

(四)对已经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4、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五)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六)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上下旅客;

3、装卸货物。

(七)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

(八)受理员在办理船舶出港签证中发现船舶情况可疑的,应及时将该信息传递给动态监管部门,发现黑名单上的船舶应将信息传递给船舶安全检查部门。

(九)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由受理员组织现场核查。

(十)按规定现场办理滚装客船的出港签证,应注意收存《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在办理滚装货船出港签证时,应当登轮检查搭载的乘客(包括车辆驾驶员)数量,使其不超过11人。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行安全的,不得为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1、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2、船员不符合有关要求;

3、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

4、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

5、未按《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6、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办理出港签证的情形。

(十一)老旧运输船舶出港签证:老旧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老旧海船和老旧河船。该类船舶除按一般签证程序执行外,还应交验船舶营运证(国内航线)或国际航线运输批准文件(国际航线),符合特别检验的船舶,还应核查特别检验情况。

(十二)持IC卡船舶办理出港签证

1、首次持卡办理出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签证。受理员需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安全检查、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办理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办理签证。

2、注意事项:

(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信息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遗失在补卡期间,可按签证规则规定要求办理签证。

(十三)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港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出港签证可以与进港签证合并办理。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

(十四)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十五)船舶签证数据应按规定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

(十六)出港签证时,对出港船舶进行必要的气象海况安全提醒。

(十七)船舶出港签证当场办结。

(十八)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十九)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船舶签证簿》(略)

(二)《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略)

(三)《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

(四)《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略)

参考资料:

关于《无动力船舶适航证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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