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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拆解公司

时间:2022-09-18 10:27 点击:195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拆解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拆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综合利用废旧船资源,做好拆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航运、航务、航道、港口、救捞、院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船舶的拆解。第三条 交通部直属单位及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的船舶报废拆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交通部拆船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拆船办)具体负责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根据各单位更新报废船舶计划,编制交通部年度拆船计划。

(三)审批报废船的处置方案,确定拆船单位,并组织船方和拆船单位办理废船交接手续,协调双方关系,监督检查拆船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做好拆船材料的计划分配,组织订货。第四条 各有船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上报报废船舶年度计划,提出单船处理意见。

(二)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并负责自拆材料回收利用和上交工作。

(三)负责对自有拆船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第五条 部拆船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适当的单位(以下称代办单位)代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部拆船办的委托,组织船方和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

(二)落实上交材料分配计划,参加订货会议,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协助厂方发运材料。对自拆船舶,负责与船方或拆船厂签订上交材料合同;对非自拆船舶,负责与拆船厂签订全部返材合同、明确向船方和交通部提供返材的数量。

(三)要求有关单位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了解拆船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部拆船办。

(四)接受船方或拆船厂委托,办理废钢串换、联系加工改制等工作。

(五)在报废船进拆船厂或坐滩后半个月内,向部拆船办报送拆解合同、拆解预算、返材协议等有关资料。拆船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拆船厂做出的决算报部拆船办。第六条 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本单位所属船舶拆解的管理,接受部拆船办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报废船舶均需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处理,不得自行销售。申请或审批船舶报废的文件、资料应同时报部拆船办备案。第八条 用船单位对技术状况差、不适航且无修理价值的船舶,应予以报废。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转卖用于营运。第九条 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船舶拟改变用途的必须经部拆船办同意,并按交通部《关于加强报废船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对用外汇贷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为了还款付息可以在国际市场销售,但须报部拆船办及有关单位备案,在国内处理时,应交部拆船办统一组织拆解。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或国内贷款建造、购买的船舶(包括运输、救捞、港口、工程、教学船舶)报废后,应交部拆船办统一组织拆解。第十二条 国内打捞的沉船,需要拆解处理时,除船方另有要求外,应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第十三条 具备自拆能力的单位,应优先安排拆解本单位报废的船舶,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部拆船办提出报废船舶处理意见,确定由本单位自拆的船舶,应与自有的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

(二)与代办单位按照拆解合同签订返材协议,内容包括单船出材率、交材比例、品种、规格、材质、数量、价格、交材时间、地点、方式等。第十四条 不具备自拆条件或自拆能力不足的单位,其报废船舶的拆解由部拆船办与船方协商确定。部拆船办在统一安排拆解时,应充分考虑各单位的经济利益和要求,可采取计划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对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拆船厂应优先安排。第十五条 非自拆船确定拆解船单位后,由部拆船办委托代办单位组织船方与拆船厂看船,签订拆解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交船方式、船舶技术状况、船上设备、单船资料、船价、付款方式、交船地点和时间、安全责任、出材率等。签订拆解合同后,拆船厂要与代办单位按照拆解合同签订返材协议。内容包括单船出材率、交材数量、品种、规格、材质、价格、交材时间、地点、方式等。

船舶投资哪些风险

船舶投资风险渐大的主要表现是:船价总体水平上涨,投资领域逐渐扩大;国际资金市场上利率和汇率经常发生大幅度变化;因为大量资金涌向航运业,船舶运力长期处于过剩状态,航运企业之间竞争激烈;运费和租金水平随航运市场供给关系的变化而大起大落,燃油价格也随石油供给状况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审批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的,作业方应当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并在作业活动中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四、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还应当遵守船舶排放控制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要求。船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港口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船舶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制度的要求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六、将第十六条中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修改为“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船舶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修改为“船舶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船舶应当在出港前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按照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转换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十、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污染物接收证明”修改为“污染物接收单证”。将第二款修改为:“船舶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关于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修造船厂应当建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船舶修造期间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将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阳东区现场拆解涉渔“三无”船舶,为什么要拆这些船舶?

12月4日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涉渔三无船只集中整治工作中,阳东区在雅韶镇泰鸿废弃木船拆卸厂举办今年涉渔三无船只拆卸专题会,当场拆卸涉渔三无木船22艘。今年,该区域共依法查处不法打捞案子118宗,处处罚325万余元,依法查处涉渔三无船只23艘,30米之上5艘,因涉嫌电鱼三无木船10艘,抽螺混凝土船只13艘,均已开展拆卸。

会议指出,要重视,深刻认识涉渔三无船只清除治理工作中的必要性,从讲大局意识、讲政治有信念的高宽比刻骨铭心了解搞好涉渔三无船只清除治理工作中的必要性,敢于担当、精心安排、不畏艰难,大力开展重点清除治理行动。要提升部门联动,产生管控涉渔三无船只强劲协力,全力以赴维护保养好该区域一切正常的渔业生产纪律。

要强化宣传文化教育,构建严禁应用涉渔三无船只的优良社会发展气氛,正确引导众多渔夫人民群众依规从业渔业生产,提示众多渔夫人民群众切忌心存侥幸,争得涉船人民群众的了解和适用,产生优良的社会舆论气氛。今日大家借宪法宣传日,举办三无船只拆卸专题会,大家阳东今日一共拆卸了22艘三无船只。

下一步大家关键采用的对策是提升依港管船、依港查船提升巡视幅度,严厉打击三无涉渔船只,依照省、市、区的清除治理三无涉渔船只的部署工作,果断发觉一艘依法查处一艘、拆卸一艘,根据此次专题会,期待做到宣传策划的效用,维护合理合法渔夫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在这里根据专题会来号召大家渔夫人民群众要合理合法合规管理生产制造、高度重视生产安全,维护保养好大家阳东区水产业可持续性的优良发展趋势趋势。省深海行政执法总队阳东中队指导员陈章晓说。

关于《船舶拆解公司》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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