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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船舶学院

时间:2022-09-16 04:14 点击:200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浙江船舶学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渔民减船转产,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渔民就业。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渔业、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港建设规划,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渔港经济的发展,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港建设规划划定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

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第十条 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渔港建设新增的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异地重建。第十二条 对渔港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使用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第三章 渔港管理第十三条 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十四条 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第十五条 禁止在渔港区域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安全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对重点渔港应当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有关事故,维护渔港秩序。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船员(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省各级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辖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未设公安边防机关的地方,由公安机关负责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职权,对从事客货运输的各类船舶和从事渔业生产、水产运输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并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对上述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实行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第五条 全民所有的船舶应随船携带船舶证书和船员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船舶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应船舶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书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船舶户口簿;其船员(民)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

船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船舶,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船舶户口证。

公安边防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为不宜发给船舶户口簿(证)、出海船民证的,可以不发给。第七条 船舶户口簿(证)和出海船民证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借。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各类船舶应随船携带船舶户口簿(证)和出海船民证,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第九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各类船舶及其船员(民),应按规定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船舶户口和出海船民证年度审验。第十条 领取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报废时,除按规定报经相应船舶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船舶户口变更、注销手续;其船员(民)调动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民证变更、注销手续。

领取船舶户口证的船舶按规定更新改造、买卖、出租、转让、报废时,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船舶户口变更、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应按相应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所编刷的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第十二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按规定向相应船舶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进出港船舶户口登记,但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船舶主管部门实行定期或往返签证的船舶进出港口,免予办理船舶户口登记;

(二)渔业船舶进出船籍港的,按渔汛每年办理两次船舶户口登记;

(三)渔业船舶在渔汛期间进出非船籍港的,办理一次性船舶户口登记;

(四)领取船舶户口证的船舶进出船籍港的,每年办理两次船舶户口登记。第十三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非法进入国家禁止进入的水域或岛屿。第十四条 境内船舶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等地区的船舶。

境内船舶因处理海上事故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搭靠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等地区船舶的,事后除按规定向相应船舶主管部门报告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

境内船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搭靠停泊在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台湾船舶和香港、澳门等地区船舶进行贸易等活动的,除依法办理海关、税务等有关手续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办理登船手续并接受检查。第十五条 台湾船舶因避风、补给、修理或贸易等需要,可以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接待港口、锚地停泊。任何船舶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台湾船舶引航到不接待台湾船舶的港口、锚地。第十六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非法拦截、扣押、强行靠登或偷开他人船舶。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处理渔事、海事纠纷,严禁“打砸抢”。第十七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得进行抢劫、走私、贩毒、传播淫秽物品、偷渡、盗窃、赌博、卖淫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八条 任何船舶或人员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管理,不得拒绝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制式服装,佩戴执勤标志,并出示边防治安管理检查证。

浙江启动海上船舶防台Ⅲ级应急响应,采用哪些措施?目前情况如何?

浙江启动海上船舶防台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了如下的措施,目前情况良好。

一、启动海上船舶防台Ⅲ级应急响应

浙江海事局和所属海事局在三级应急响应后,加强对各地区防台锚地的控制,对避风港锚地进行适当的布置,对上游水库的泄洪进行跟踪,防止船锚和其他次生灾害。

根据现场的风向,沿海各港口、码头等部门将严格执行客渡船禁令、限制客渡船航行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其停航避风。

加强对沿海港口危险品船、水上施工船、无动力船等重点船舶的巡逻,根据应急预案和台风的实际影响,采取停止作业、转移避风、人员撤离等防范措施。

重点针对可能发生的船舶集中返航避风场所,加强船流导向,预防商船相撞事故。

二、目前情况良好

舟山,温州,台州,三地海岛游客2055人已经全部安全撤离。浙江境内132个正在建设的水利工程已经全部停止,180个工程船舶已经撤离到了安全的海域。

浙江海事部门还协调东海救援局4艘专业救助船舶、3艘大马力拖轮,145艘社会应急拖轮,并在浙江沿海港口、码头、航道、海岛等重点防台地区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宁波市共3981条渔船到达港口,宁波避难区3774条,浙江省避风区121条,浙江省沿海避风区86条,共疏散安置262名渔民。目前尚未收到有关渔业灾害的报道。

除此以外,宁波27条主要旅客运输路线中,有12条已经停航,其他的线路也做好了准备,并有望在当天全部关闭;宁波市12个重要的涉水项目已经全部停止,船只的转移和人员的疏散已经完成。

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隶属宁波舟山港集团,是一家专业为国内外航运业和船东提供船舶交易平台及配套服务的国有服务性企业。市场是交通部第一批公示的船舶交易机构。市场坚持以“船舶交易+互联网+金融服务”为核心战略,秉承“专业、诚信、创新、务实展服务领域与商业模式。服务功能包括船舶买卖、船舶拍卖、国有产权转让、船舶评估、船舶设计、船舶勘验、船舶进出口代理、船员服务、金融保险、航运信息和船价指数等一条龙服务。市场先后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诚信示范市场、中国商品百强市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浙江省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等称号。

法定代表人:王岳定

成立时间:1998-03-18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90000000489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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