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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遇见大雾能见度不足多少米停航?

50 2024-08-26 08:45 admin

一、船舶遇见大雾能见度不足多少米停航?

在在海运避碰规则中没有关于能见度不良到多少米时停船的规定,只说明了应采取的措施:即按章鸣放雾号、备车航行、船长操船、采取安全航速、加派人员了头等规定。

具体大雾造成能见度不良采取停航的措施就取决于船长的决定了。另外即使船舶采取了停车漂航的措施,也不代表免除避碰的责任。

二、船舶停航算资历吗?

算。资历是从你上船之曰起算到你下船之曰结束,即使船因估在港口锚地或是在码头停泊,只要你在船上工作(即使是船舶因估停航船人员也会或是必须按部就班进行各行各业的工作的或维护,维修保养)

三、船舶夜间停航亮什么灯?

        船舶夜间航行灯的开法是左红右绿,红灯是船舶左侧,绿灯是船舶右侧。船头的灯光,船舶两侧的灯光,船尾的灯光等,每一种灯光都会有不同的状态,看到船舶航行灯颜色,就能判断出船舶的状态如何,从而进行避让。

        航行灯配有供电和控制设备,当任何一盏航行灯发生故障时,驾驶台内的自动指示装置都应当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有的船舶航行灯故障报警系统故障,不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四、船舶停航状态可以少人吗?

船舶如果正常出海,需配备所有岗位人员,因船上也是三班倒,同时航行时必须有人在各个岗位二十四小时值班,不能脱岗和疲劳驾驶,和工作。才能保证船舶安全,船舶停时,只要留有值班人员查看船舶情况和安全就可以,有些岗位不航行是不用人值班。

五、长期停航船舶管理规定?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四条 拟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六、船舶停航值班要几个人?

船舶停航值班要不少于两个人。1.因为船舶停航是船舶运输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保障安全、高效、快速地完成,并且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应急处理,因此必须有足够的人员进行值班。2.从运输安全角度考虑,如果只有一个人在值班,可能会因为疲劳等原因导致不及时响应紧急情况,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所以需要不少于两个人互相协作,确保船舶停航的安全。

七、内河船舶停航,办什么手续?

根据海船舶〔2010〕61号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拟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八、内河船舶停航办什么手续?

根据海船舶〔2010〕61号 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拟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九、如何加强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

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停航船舶的锚泊申请严格把关,核实船舶的配员情况,检查职守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船舶关键设备的情况、应急反应计划和演习,确认特殊情况下公司能否及时派其他船员上船职守、了解公司对停航船舶的特殊管理。同时将停航船舶情况进行备案,如有必要时,做停航前安全检查,充分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加强停航船舶的锚泊管理。VTS中心根据船舶类型、吃水、吨位、载运情况合理分配锚位,对违反船舶锚泊规定的船舶严肃处理,并建立长期停航船舶档案。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   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加强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强体系内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必要时可在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提出对停航船舶的具体要求。   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大风和大雾等气象动态,及时向停航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关安全信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范。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加强对《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同时加强对停航船舶所有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2、特别举措   主动服务,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要减少停航船舶数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使航运企业渡过难关。海事管理机构应践行“三个服务”,主动帮扶航运企业,使其渡过难关。   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若有条件的话,海事管理机构最好能规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专用水域可使停航船舶锚泊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并且不妨碍正常营运船舶的锚泊和航行,使安全度大大提高。   完善海事应急预案。在现有海事应急预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应急预案内容,针对主动停航、被动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并应考虑天气、海况、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种应急基础信息,建立停航船舶应急管理网络,完善停航船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3、被动停航船舶的管理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锚地船舶的巡视力度,及时发现被动停航船舶。   发现被动停航船舶后,立即与船东取得联系,并向其说明处理意见,请船东配合。   若船东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处理被动停航船舶,则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着手处理该船舶,费用由国家垫付,处理完毕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船东索要费用。

十、船舶能见度不良的应急措施?

船舶在开航前,二副提前抄收天气预报、航海警告等与能见度相关的资料并送交船长。

进入能见度不良区域前,船长应对相关资料、航区特点、潮流情况、通航密度、定位方法等结合本船性能悉心研究,订出能见度不良安全措施。

能见度不良航行前,船长和驾驶员应对各种航行仪器、雾号、航行灯号进行检查,以确保能见度不良航行中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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