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执行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案例索引】(2011)宝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胡某向贺某借款5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催要贺不予偿还,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胡某将贺某的一套房产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由于贺某的债权人还有十几个都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都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胡某与其他十几个债权人都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贺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胡某诉讼时保全的那套房屋,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的价值严重资不抵债。申请人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的请求,理由是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没有其将该财产保全可能在执行时该房屋已经被转移或变卖,将导致无法执行,所以要求优先受偿。 【案件争议】 法院对胡某的优先受偿申请是否成立?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优先受偿或部分优先受偿,因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自己的案子在执行过程中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并且还要提供担保承担风险,所以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或部分享有优先受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在日后执行中可以优先受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船舶优先权。(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3)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4)担保物权。 只有以上几种权利可以优先受偿,而本案中胡某要求优先受偿的理由是,其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 因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所以申请诉讼保全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并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如果把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第一个到期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可以完美实现,其他后到期的债权人岂不是得不到清偿,如果后到期的债权人提前将不动产做了抵押,岂不是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两个优先权的冲突。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
诉讼时未提出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如何优先受偿
一、依你所述,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法院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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