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处打击非法劳工香港特区入境处表示:《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已经生效,禁止非法入境者及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香港特区入境处表示:《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于已经生效,禁止非法入境者及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发言人表示,香港特区政府一向致力打击非法劳工,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入境条例》经修订后,可使入境处更有效地处理非法入境者接受雇佣工作的问题。非法入境者即使在留港期间取得担保书,如果从事非法工作,同样会受到刑事制裁。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藉此对有意偷渡来港接受雇佣工作的人士起阻吓作用。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重申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也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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