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三无船只。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国水域正常管理秩序,准确认定船舶性质,严厉查处、打击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非法运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偷渡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前款所称的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
第三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申请开展“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认定小组,对船舶进行资料审核、船舶勘验和数据比对,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合认定意见,为依法处置船舶提供依据。
第六条 联合认定小组成员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公安、港航、海警、海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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