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船是专门为政府服务,执行政府公务的各种船舶。这些船舶可能是由政府直接拥有,也可能是由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但用于执行政府公务。公务船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海上维权执法,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利,执行政府公务等。这些船舶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公务船可能包括海关缉私船、水上公安船、水上消防船、检疫船、监督船等。这些船舶在使用方法和目的上必须是经常性执行公务,因此商船偶而为政府服务运送物资,不能成为公务船,只有在船舶被政府长期租用或依法征用专供执行公务使用时,才成为公务船。同样,如公务船偶而运送货物或旅客,也不因此丧失其公务船的地位。公务船与非公务船的划分,目的在于确定各自的法律适用范围。公务船因专用于执行政府公务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1910年国际船舶碰撞公约》和《国际海上救助公约》都不适用于公务船舶。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海上拖带、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等章节的规定一般也不适用公务船。总的来说,公务船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海上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形象和力量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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