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
一、夜航设备
1.夜视仪高速客船夜航需配置经船舶检验机关认可的夜视仪。两部图象显示屏应分别放置于船长工作台和夜航员工作台前,显示摄像机所摄取的图像资料。
2.雷达至少应配置一台雷达,雷达显示器应放置于船长工作台前,大副工作台前须装配副
雷达显示器。大于或等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上的高速客船,或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小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下的高速客船,至少应配备两台雷达。大副工作台和无线电接收工作台均须设有独立照明灯,能发生可调校明暗的红色灯光,以供航程中使用。
3.驾驶室通信和录音设备
高速客船需配备通信设备,便于驾驶台所有组员互相联络,包括靠泊和启航时在航艏、尾值班的船员。此外,还需另设训练人员和考试官员专用插座,并提供单耳塞的轻便耳机。
高速客船还需装配录音系统,连接通话系统,以录音带将驾驶室组员的所有谈话全部记录下来。录音应保留不少于10天,港务监督可要求抽查。
4.驾驶室灯光控制
(1)所有面向船艏的客舱窗,均需有遮光窗帘,避免舱灯反射至船艏。
(2)驾驶室入门处四周需有遮光窗帘。
(3)仪表照明灯和罗经灯须装有灯光明暗调校掣。
(4)控制台警告灯须有滤光装置,以备航程中接到警报时,不致于影响船员夜航。
(5) 无线电设备需设置独立耳机,供无线电值班员使用。
(6)大副工作台和无线电接收工作台均须设有独立照明灯,能发出可调校明暗的红色灯光,以供航程中使用。
二、夜航船员操作要求
1.夜航船员应经公司组织专门培训,并经授权的港务监督考试合格并签证。
2.每次夜航启航前,应按照夜航程序检查表列明的一切设备和系统,逐一进行检查,确保运作正常,性能良好。
3.在整个航程中,应不断对雷达和夜视仪进行监视。
4.除安全必须外,应遵守主管机关核准的夜航航线。
5.雷达和夜视仪监视员应使用雷达和夜视的标准用语。
6.除船长和驾驶台值班船员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驾驶室逗留。
7.遇有雷达或夜视仪失灵或出现故障,或船员身体不适,或任何驾驶室组员须离开值班岗位,高速客船则应以不超过15节的航速航行。
8.关闭夜视仪前,航速应减为15节以下。
9.船公司应制定夜航船员值班,作息制度,并报经港务监督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