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设置无线电台(站),大致需要经过以下10个步骤: (1)申请:设台(网)申请人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台(网)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技术方案; (2)受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网)单位需求的合理性、设台条件和资料完整与否。受理后,根据设台审批权限及频率指配权限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3)预指配频率:根据拟设台(网)的业务类别、电台种类及设置使用地域,经初步电磁兼容分析及无线电波监测,向设台单位预指配频率,由具有无线电通信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台组网设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预指配频率非正式指配,仅作为设计依据; (4)审查设台组网方案: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设台组网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主要审查台址、组网频率规划、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及业务量等台站技术参数; (5)必要的协调工作:拟设台站的通信范围涉及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辖区内的已设同频台站的通信范围,须通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台站技术参数进行协调,预先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对于短波电台、地球站等通信覆盖范围涉及境外的台站,须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际电信联盟进行登记、协调; (6)批准设置台(站):批准设台单位使用电台,确定台址、台站主要参数,指配频率,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 (7)拟用设备检测:检测用户购置的无线电台(站),其主要技术参数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8)台(站)试运行:设置大、中型台站,设台单位须检验系统发射、接收、天线、电源及机房等各部分的工作状态,测试其边界场强是否符合或超出设台组网设计的通信范围,核实是否产生有害同频干扰或互调干扰。设台单位根据试运行情况确定实际台站参数及相关设台组网设计方案,提交试运行报告; (9)验收:根据设台组网设计报告、台站技术资料表、设备检测数据及试运行报告进行核查验收; (10)核发执照:收取频率占用费,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除400MHz公众对讲机、小功率无绳电话机、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移动电话)、和国家规定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要办理设台手续外,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设置、使用都需办理设台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