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备车过程
主机备车是船舶用语,指使主机处于随时可起动的状态。
主机备车工作可归纳为以下六个字:电、风、油、水、桨、气。
1.电:
备车时再起动一台发电机是第一步要做的,因为随后将运行很多伺服系统,功率可能超过以运行的一台发电机的额定功率,且开航如果是在码头、狭水道,也要求有两台发电机运行,确保安全。
2.风:
运行辅助增压风机
3.油:
各燃油泵、主滑油泵、凸轮轴油泵、废气涡轮增压器润滑油泵(如为自润滑则无)运行
4.水:
缸套水泵(如为设计有暖缸泵的系统,则在动车时才启动缸套水泵,停暖缸泵)
5.桨:
启动CPP动力泵(螺旋桨为变距桨才要求)
6.气:
起动空气、控制空气准备(主起动阀开启、盘车机脱开),空气弹簧供气,气动控制系统供气
2. 船舶主机备车操作流程
当三付接到船长的通知准备17oo开船时在16oo就在驾驶台准备17oO开船的准备工作,首先①打电话到机匠对时钟,使驾驶台的时钟与机控室的时钟同步,②对车钟,看看驾驶台的主挖车钟与机挖室的车钟是否一致,③试一下气笛响不响并将上述的工作记录在航海日誌簿上,并通知值班水手话洛舵机是否正常,(活舵时二付在舵机室现场检验是否正常),4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后报告船長,等待开船,差5分钟左右,在船长的命令下摇车钟到机仓进行活车后准备开船
3. 简述船舶备车的过程
启动第二台发电机。
启动第二台舵机。
打足压缩空气。并且空气瓶放残。
如果有必要换用轻油。
管用高位海底阀。启动备用滑油泵。
密切监视主机排温和转速。
注意主机负荷。浅水航行避免超速和超负荷。
对于集控室机舱。加车要慢减车要快。
别的好像没有什么了。
4. 船舶主机备车完车程序
船舶锚泊时对值班人员的要求是,勤测锚位看船舶是否走锚,发现船舶经纬度发生变化和船舶有航速时,要及时备车和通知船长。认真收听交管、港调的频道,掌握船舶的动态信息。提醒过往船舶和作业的渔船及时避让抛锚船舶,保证锚泊时的安全。
5. 船舶备车时间
长城哈弗H5时钟调整流程:
1、按仪表盘上的调节细杆;
2、在时钟、[A]里程、[B]里程几种模式间切换出”时钟“;
3、时钟模式长按调节杆修改时间即可。
船舶车钟是驾驶台与机舱联系用车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船舶车钟一般来说有微速进、前进一、前进二、前进三、停车、微速退、后退一、后退二、后退三共9种车钟。如果驾驶台想用前进二,就把车钟推到前进二位置向机舱发出用车指令,机舱下面就会听到铃声,轮机员把车钟推到同样的位置铃声才会停止(驾驶台和机舱的车钟铃声是同时响同时停),机舱立即执行用车指令,把主机开到前进二。注意,在用车之前是要备车的,时间一般要求提前40分钟,主机备妥后,驾驶员和轮机员还要核对车钟的一致性。
6. 船上备车程序
答:轮船启航流程?
轮船启航流程的步骤:首先由船务代理向港务局申请启航时间,然后港务局审核通过后向“船务代理”通报(通知)3“引航员登船时间”,当“船务代理”通知船长后,船长会在引航员登船前一个小时通知“船上的机舱”备车(准备主机)。
当车备好后通知驾驶台并试舵,试主机,对“车钟”。然后等引航员上船!当上船的引航员许可后,船长通知:大副与甲板长起锚,锚脱离海床后启动主机开航。
7. 船舶主机备车流程
船舶安全检查一般6个月进行一次。但是像危险品船,例如:油船、化学品船、天燃气(液化气)船等等要经常安全检查,备车检查,装卸货检查(码头石油公司检查),开航检查,等等。一般船舶安全检查通过后,可以更好的营运。靠离码头装卸货会省掉很多麻烦!
8. 船舶备车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桥孔、架空管线,应当保留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
第六条 船舶在驶近狭窄、弯曲航段时,应当加强了望,转弯前鸣放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七条 船舶在等候过闸或者过闸期间,应当密切注意水位、水流变化情况,保持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遵守本规定分则明确的航速限制要求。
第九条 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
(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
(二)进出锚地;
(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
(四)进出船坞。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闸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狭窄、弯曲航段;
(六)桥梁水域。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在码头系泊时,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系泊时,应当与他船保持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根据锚地的使用功能、尺度进行锚泊,各船舶之间应当保持安全锚泊距离。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抛锚、拖锚:
(一)公布的航道、港池;
(二)桥梁水域;
(三)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叉河口水域;
(六)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
(七)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八)水下过河电缆和其他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顶岸作业:
(一)叉河口水域;
(二)干、支流交汇水域;
(三)狭窄、弯曲航段。
第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加强了望,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并按规定鸣放雾号。
第十六条 自卸砂(石)船输送臂有伸缩功能的,在航行过程中,其输送臂应当收缩至最短并降至最低;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在输送臂前端位置显示白色环照定光灯一盏。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