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会船舶险险条款和船舶保险条款
想去长江看看,到哪个城市?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大了,因为沿江的城市很多,只能建议你挑选最具代表性的城市领略壮美长江。
长江全长6300多公里大愿青海唐古拉山,从四川宜宾起开始称作长江,所以宜宾被称为万里长江第一城。所以可以将宜宾作为游览长江的第一站然后顺流而下。
自宜宾起到重庆,从重庆做邮轮过三峡进入湖北宜昌,以后沿江而下到荆州——岳阳——武汉——九江——南京——上海。这样选取长江上中下游最具代表性城市就可以了。
这些城市都为沿江很有代表性的城市。宜宾万里长江第一城,金沙江和岷江在此交汇后始称长江,想看长江不可能不去看看。重庆作为长江上游最大都会,嘉陵江长江交汇,在朝天门码头观长江再好不过。宜昌长江上中游分界线,三峡大坝在此,乘游轮从重庆顺流而下宜昌可以领觉长江最美的一段,看看高峡出平湖的奇观。长江之险险在荆江,在荆州长江可以说是九曲十八弯,从山区进入平原流速放缓形成地上河,险之又险,而且荆州历史悠值得一游。其他的像岳阳有岳阳楼洞庭湖,武汉黄鹤楼长江大桥,长江与其最大支流汉江交汇,是长江中游最大都会。九江有湖口县作为中下游分界线,还有鄱阳湖与长江汇合。南京古都和南京长江大桥,上海是长江龙头和我国经济中心长江入海口。
以上是我觉得想要去长江看看最好的且最具代表性的城市,每一个城市都与长江有莫大的关系,所以想要看看不妨去这些地方。
2. 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①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②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④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3、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4、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3. 船舶险条款分哪两个险别
船舶作为海上保险的标的物,其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从形式上看,船舶包括船体和其他水上浮动物体,前者分为货船、客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等;后者分为浮码头、海上钻井平台、水上仓库等。 海上船舶保险是指海上保险的保险人对于依据船舶保险所承保的各类船舶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海上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保险标的物投保,也可以将其分别投保。在我国,根据《海商法》和海上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船舶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只能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标的物投保船舶保险。
4. 船舶建造险条款
区别是险种不同。
1.
船舶建造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是指以建造中的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集财产险、工程险、船舶险和责任险等综合性保险。
2.
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保险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业期间,由于陆上或海上的危险,致使船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3.
船舶修理费用保险。船舶修理费用保险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业期间,船舶或船舶的修理材料因陆上或海上危险,致使修船厂或造船厂遭受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事故发生时的修理材料费、施工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损失的一种保险。
4.
木船保险。木船保险是相对于铁壳船的船舶损失险。
5. 船舶保赔险条款
船舶保险,属于水险,水险属于财产保险。水险,又称“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承保的危险主要有海滩搁浅、触礁、倾覆、碰撞、暴风雨等,火灾或爆炸、暴力窃盗或海上劫掠,地震或火山爆发、投弃或波浪卷落,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等等。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行动称为施救。
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
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保险人的责任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
(3)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2)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
三、免赔额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四、海运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一)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保险船舶与他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一旦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自动解除。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自动解除。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自动解除。
7.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险费率大概在千分之二左右。
大一点的保险公司如太平洋报价能报到千分之二点八。一般像这种大的费率都比较高。但是小的保险公司比如天安啊阳光啊,千分之一点六到一点八就可以拿下了。建议选择大一点的保险公司,中财保的就不错的。虽然费率高了一点,但是理赔或者可靠性都比较高,船舶本身的价值也是很高的,风险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