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油污染
船舶大气污染的标准是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内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 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有效期
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对污油污水的处理。油水分离器对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进行处理,船上的粪便柜进过投药后对生活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使之满足排放标准。
另外,船上还要按规定要求配备其他防污应急设备,如便携式水泵、塑料铲、扫把、吸油毡、油桶、化油剂、木屑等等。
小的方面来说,船舶各种设备底部的集油槽、甲板上泄水口的塞子等等,都属于防污设备。
3. 船舶油污染应急演练内容
有以下几点
, 持有GMDSS证书驾驶员不会操作GMDSS设备。
2, VHF/DSC 不能显示即时船位。
3, 船令广播故障。
4, 驾驶室内反射罗径无法看到标准罗经。
5, 航向分罗经度数不一致。
6, 航行灯电源设备故障。
15, 救生筏系固有误不能自动浮起。
16, 救生艇架刹车故障。
17, 艏楼加强板与肋骨锈蚀、脱焊。
19, 引水梯配置或引水员登离装置不规范。
20, 厕所无法冲水。
21, 舱室卫生设备状态差。
22, 冰库内求救报警装置失效。
23, 应急消防泵出水压力达不到规定的有效射程。
25, 应急消防泵遥控操作不能正常工作。
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故被关闭或烟火探头无故被拆除。
29, 通往大舱的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管系严重锈蚀。
30,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通往机舱的总阀常开或阀锈蚀严重扳不动。
31,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钢瓶上缺手动开启的手柄。
32,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通往灭火舱室的阀打开后舱室不报警。
35, 主管船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会检查、测试、复位。
36, 驾驶员不会操作大型灭火系统。
37, 空气呼吸器气瓶(含备瓶)压力不足。
38, 消防员装备未按规范配全。
41, 防火门无法关闭、防火门达不到防火级别要求。
42,未装置与生活污水产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储存容器。
43,应急发电机不能自动启动(设有自动)或其中一种能源不能启动发电机(设有二种能源)。
45,应急消防泵间照明故障。
48,不能出示地近排放含油污水的化验报告。
49,未装置标准排放接头。
50,机舱舱底污油水多。
51,管弄内有油污水。
52,机舱舱底柜测量管自闭阀故障。
53,船舶不能有效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影响到船舶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后果。
54,船员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
55,船舶监控不力,发生偷渡事件。
56,违反外事纪律管理规定,发生船员出走事件。
57,违反SMS酒精管理规定,船员酗酒滋事。
安全检查滞留项目
1, GMDSS MF/HF 无线电设备不工作。
2, 无线电设备不符合GMDSS要求。
3, 电台设备的电源供应系统未提供两种电源。
4, INM-C站或EPIRB 故障。
5, 无线电天线折断。
6, GMDSS持证人员不会演示操作海上无线。
7, 雷达应答器故障。
8, 下航次海图无改正到最新。
15, 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舵不能转动。
17, 锚链有裂缝或蚀耗超过极度限。
18, 肉、菜库冷冻机不工作,不能有效制冷藏。
24, 固定灭火系统配备的灭火剂不符合被保护区的灭火要求。
25, 配备的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失效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
26, 甲板两面侧的风雨密封筒内未按规定放置防火控制图。
27, 未按规范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手动报警按钮不能报警。
28, 机舱及烟囱防火挡板不能关闭。
29, 机舱通风筒不能关闭。
30, 应急电源电池失效。
31, 应急发电机故障。
32, 船舶领导班严重不团结,无法维持船舶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安全检查持别扣分项目
1, 船舶入级证书、法定证书等遗失。
2, 未按 SOLAS 公约或 MARPOL 修正案要求配备设备器材的。
3, 应急演习不合格(超过时限值或演习未成功)
4, 检查组上船检查时,发现船舶值班船员没有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或未按夫定留船的。
5, 检查缺陷项目超过15项/艘。
6, 船舶接受内、外部检查的缺陷未按要求整改的。
7, 油轮违章吸烟。
8, 船舶违章使用明火。
9, 船舶拒绝接受检查。
4. 船舶油污染的方式和预防措施
船上的垃圾处理,要严格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MARPOL公约,进行。
除食品垃圾外,所有其他垃圾不允许入海,一般是由岸上指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5. 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标准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等级原则上根据船舶材质分级分类管理,钢质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二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三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资质分为一级Ⅰ类、Ⅱ类,二级Ⅰ类、Ⅱ类
6. 船舶油污染的预防
石油及其产品在开采、炼制、贮运和使用过程中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各种含油废水、海上船舶压舱水和洗舱水的排放,油船遇难、输油管道和近海石油开采的泄漏等,都是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途径。
估计世界经由各种途径入海的石油每年约600余万吨。石油入海后,立即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扩散、蒸发、溶解、乳化、光化学氧化、微生物降解、沉降、形成沥青球等。
石油污染会破坏海滨景观和浴场。海面上的油膜能阻碍大气与海水之间的气体交换,影响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海兽的皮毛和海鸟羽毛被石油沾污后,就会失去保温、游泳或飞翔能力。石油污染物还会干扰海洋生物的摄食、繁殖和生长发育,改变鱼类的洄游路线,沾污渔具和渔获物,使海产品带有石油味而不能食用。
7. 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划分
汽笛,警铃三长声,后又响一声左舷,二声右舷。船舶一但有溢油坑象发現者立即报告驾驶台,值班人员根据船长指示拉响警笛,警铃报警后用扩音机广摇溢油位置,全体人员垵个人溢油部署进行玩场施救回收溢油并处瑶玖场,如果已流入大海,应立即放艇人员随艇下至水面处理漂在水面的溢油尽可能的完美的回收溢油尽可能不污染大海
8. 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
根据海船舶〔2010〕61号 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拟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9. 船舶油污染的危害
重油是原油提取汽油、柴油后剩余的重质油,其特点是分子量大、黏度高。因其热值高,重油常被用作船舶燃油。不过,一旦在海上发生重油泄漏事故,其危害性往往高于轻质油。
例如,海鸟的羽毛沾染重油后难以清理,很可能导致无法飞行觅食并最终死亡。
同时,重油对幼鱼和浮游生物的危害也很高。
而漂至岸边后,重油因为黏度高难以挥发,清理难度大,对土壤的污染也更持久。
10. 船舶油污染的途径及危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果的船用设备。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