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船舶适航
狭义的船舶适航,通常是指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但不要求船舶具有抵御航次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具体来讲,包括船舶的机器、助航仪器、系泊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完好齐备,船体结构坚固水密,能够抵御某一具体航次中合理预见的通常的一般的海上风险。此处,所说的船舶能够抵御通常发生的海上危险,到底是什么样的风险呢?如何确定航程中的“通常”,往往是决定承运人能否免责的关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3)所规定的免责原因是“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海难,因此看出,一艘适合航行的船舶并不要求其能够抵御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海难,所以要把通常的危险与海难区别开来。例如,在冬季的北大西洋上,八、九级的大风是司空见殷的,因而只能认为是通常危险,但是在日本海峡上,八九级rl{J大)从可能被认为足海难,因为八九级的大风在日本海峡上是非常罕见的。
广义的船舶适航,是指除了能满足上而所述狭义适航的内容外,还应妥善配备船员、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场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即通常所说的船舶适货。
2. 船舶适航性
是源于英美海商法,而日本学者将之译为“堪航能力”,我国海商法则称之为“适航性”台湾学者称之为“适航能力”或“堪荷能力”。虽然叫法不尽相同,但是各国概念均取自于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下文统称的《海牙规则》。
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卸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3. 船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适航
适航,英文Seaworthiness,是海商法的基本主题。指船东和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海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第3(1)条,承运人应“恪尽职责(due diligence)”在开航前或开航时“(a)使船舶适航;
(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并(c)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它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4. 什么是船舶适航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是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5. 船舶适航包括哪些方面
试航要求船舶在结构、设备、无线电设施、载重量、船舶吨位、卫生检疫情况以及船员配备等达到适航条件,以法定文书或证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6. 什么是船舶适航期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7. 什么是船舶适航人员
航次租船合同中与租船人卸贷港选择权条款相对应的条款。租船人根据合同规定,可以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卸货,这易使船舶在第一卸货港卸下部分货物后处于积载不平衡状态而不适航。
适航平衡条款要求租船人保证部分货物的先卸不使船舶在开往第二卸货港时处于不适航状态,并规定倘若发生倒舱、重装等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收贷人的索赔,均由租船人负责。
8. 什么是船舶适航性
所谓船舶适航性(Seaworthiness),是源于英美海商法,而日本学者将之译为“堪航能力”,台湾学者称之为“适航能力”或“堪荷能力”,我国海商法则称之为“适航性”。虽然叫法不尽相同,但是各国概念均取自于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下文统称的《海牙规则》。
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卸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