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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it外包员工?

121 2024-11-10 20:04 admin

一、如何管理it外包员工?

你好,楼主: 做IT外包,因为内部员工大多是程序员,相对比较不善于沟通,应该多组织员工之间或者关系较好企业间聚会,增 进 员工关系是一种,另外也扩大员工的交际面,顺便解决下个人问题。

二、如何管理生产外包?

  对于生产性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企业本身生产量达不到销售标准、生产技术到不到标准等情况下采取外包业务,管理外包的具体方法如下:外包业务之前,考察评估外包企业的相关资质、生产能力、技术标准等信息,确保外包后,外包企业具有完成生产任务的能力;外包之前签订承包合同,注明具体事宜、各方责任等,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外包后,加强对外包企业产品的检验,不达标的责令改进,通过有效的监督,保障业务的完成。

三、什么是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是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外国籍船舶管理、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技术管理以及船舶离靠码头管理等。

 

四、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五、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六、外包管理的外包公司的管理制度?

外包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并非不关业主的事儿,相反它对于外包项目建设成败和运维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业主并不需要直接涉入外包公司的内部管理,但必须要了解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管理制度,这样可以预先判断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得到的外包公司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管理制度的考查内容主要包括:

a、项目管理制度要求有标准化的、完善可行的项目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行政管理体系,能够确保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源的控制力度及对公司内部其它资源的协调力度。

b、绩效考核制度要求有完备可行的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要与项目质量直接挂钩,绩效考核要包括长期绩效和短期绩效,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团队和个人利益相对应,要切实持行绩效考核制度。

c、执行情况说明公司要定期出具对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以确保项目的进展在公司的总体控制之中,所有资源既能合理安排又不过度使用,确保项目团队的服务水平保持在一定的高度。

B、项目组成员的稳定性任何项目都需要一定的需求熟悉过程,尤其是运维项目对人员的稳定性要求更高,频繁更换项目组成员对于项目的总体质量会造成严重影响。a、出示参与人员合同复印件参与人员必须是外包公司的固定员工,至少已经通过了试用期,原则上应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b、参与人员在公司已服务的年限公司员工的总体稳定程度可以从侧面反映公司整体经营策略的稳定性以及公司文化的凝聚力。

政府项目通常利润低、难度大,如果不是对公司忠诚度很高的员工,很难理解项目的战略意义,并能圆满完成任务。

C、公司相关资质资质是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本领域内企业的一种能力认证,虽然资质本身并不决定项目的成败,但资质可以说明一个公司的整体实力,说明在项目组的背后有多大的支持能力。常见的企业资质包括系统集成资质、安全资质、软件开发资质(如软件成熟度CMM认证)、管理资质(如ISO9000认证)等等,要根据所外包的项目要求进行选择。

七、船舶管理考试技巧?

考试技巧包括:

1.做好充分准备:要能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及实操技能;

2. 突出重点:重点掌握考试实操中的关键知识;

3. 谨慎行事:把握好机会,不要因为夸大其词而失去实际操作中的机会;

八、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九、关于外包保安的管理?

1. 招聘与录用:保安公司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对保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确保招聘选用的保安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岗前培训:保安公司应该为新录用的保安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包括安保法律法规、保安工作流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

3. 岗位管理:保安公司应该设立专职保安岗位负责人,对保安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制定保安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任务,确保保安工作的有序开展。

4. 岗位交接:保安公司应该建立保安人员岗位交接制度,确保东山再起,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 勤务考核:保安公司应该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勤务考核,评估他们的岗位表现和工作能力,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提高保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6. 员工福利:保安公司应该为保安人员提供合理的薪资待遇、健康保险、培训机会、休假制度等福利待遇,为保安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提高保安人员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7. 客户服务:保安公司应该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听取客户反馈意见,积极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好客户的利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十、后勤外包保密管理规定?

1.

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保密资格

2.

签订的涉密协作合同应有保密条款,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界定合同文本和项目的密级、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

3.

向协作配套单位提供协作配套项目涉密信息应履行审批、签收手续,不得超出合作业务范围,需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涉密内容。

4.

协作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乙方履行合同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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