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福建海事局工作人员,首先,我国目前正在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过程中,尚不是公约缔约国。但是,我国海员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已在《船员条例》中有相应的体现。其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需要通过国内立法加以明确后,方可执行实施。目前,有关法规规范正在制定中,您可继续跟踪并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再次,您所说的公约规定,是针对海员招募机构的要求。您所提及情况的适用,需要满足两项条件:(1)是否是海员招募机构做出;(2)该机构是否因为海员招募或安置或者为海员提供就业而收取费用。如果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海员可针对该机构是否具有劳务中介机构资质、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向劳动保障部门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述。如满足,欢迎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海事部门举报或投诉。最后,再次感谢您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海员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查看原帖>>满意请采纳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
上一篇:返回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