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
2014年12月07日《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6年05月12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对这个公约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很专业的解读,有利于普通人开阔视野。
2023年6月12日至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三十三次缔约国会议在联合国总部召开。
二、海洋公约法?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三、海洋公约的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根据公约,领海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宽度为24海里,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向外扩展200海里(约370公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约370公里)。
2.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公约规定了海峡、群岛水域和公海的使用规则,以保障国际航行和运输自由。
3. 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公约规定了有关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条款,以确保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得到适当管理。
4. 资源利用和深海海底:公约规定了国际海底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
5. 军事活动和海上犯罪:公约规定了军事活动和海上犯罪的限制,以保护海洋环境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6. 法律地位的承认和转换:公约规定了领土变更时,相关海洋法律地位的承认和转换程序。
7. 争端解决和国际合作:公约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海洋法法庭和仲裁法庭)和国际合作机制,以解决海洋争端和合作管理海洋事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为全球海洋事务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有助于保护海洋资源、维护国际航行自由和海洋环境。然而,公约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
四、船舶名称公约:了解船舶命名规则及其作用
什么是船舶名称公约?
船舶名称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个公约,旨在统一船舶的命名规则和标识。该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命名方式、命名规则和相关要求,以确保船名的唯一性和标识的准确性。
船舶命名规则及其作用
根据船舶名称公约的规定,船舶的命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 船名应使用拉丁字母,可以包括数字和特殊字符,但不得超过25个字符。
- 船名应具有独特性,不得与已有船舶的名称重复。
- 船名应避免包含有冒犯性、违法宣传内容或政治敏感词汇。
- 船名应以船旗国的标识作为前缀。
船舶命名规则的作用在于:
- 确保船名的唯一性,避免船舶之间混淆。
- 方便船舶管理和调度,便于船舶监管部门对船只进行跟踪和管理。
- 提升船舶的形象和知名度,有助于建立品牌价值。
国际海事组织(IMO)对船舶命名的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IMO)作为制定船舶名称公约的机构,对船舶命名有以下要求:
- 船名应可唯一识别并与船舶相关联。
- 船名应易于发音、识别和拼写。
- 船名不得包含与航行安全相关的迷惑性或混淆性元素。
- 船名不得包含冒犯性或不宜公开展示的词汇。
船舶名称公约的重要性
船舶名称公约对航海安全、船舶管理和标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船舶名称公约确保船名的唯一性,帮助船舶之间进行区分,便于海事部门进行监管。
- 统一的命名规则和标识系统方便船舶管理部门进行船舶调度和监控,提高航运效率和安全性。
- 船舶名称公约加强了船舶的形象和知名度,对于船公司建立品牌价值和声誉有积极意义。
感谢您阅读本文介绍船舶名称公约,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对船舶命名规则及其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五、海洋法公约全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六、海洋公约是什么?
海洋公约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海洋事务的国际公约。UNCLOS于1982年签署并于1994年生效,目前已经被185个国家和欧盟批准或加入。
海洋公约确立了关于海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为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益和义务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公约涵盖了海洋空间的划界、航行自由、经济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海洋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国际海底区域等海洋空间的划分;航行自由、过境和停靠权利;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等。
海洋公约的签署和遵守对于国际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各国之间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维护了海洋的和平与稳定。公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为各国提供了平等互利的合作机制。。
七、国际海洋救援公约是?
海上救助国际公约,1910年9月23日,美国及所有欧洲海洋国家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的代表在布鲁塞尔国际会议上签订的一项国际公约。
其全称为《关于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通称《海上救助国际公约》。
该项公约共包括19条主要内容,它对救助遇难海船、内河船以及报酬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67年,签约国曾对该公约进行了修订。
八、船舶载重线公约重点讲解?
船舶载重线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稳定性。该公约规定了船舶的载重线,即船舶在不同水深下的最大载重量。重点讲解包括:载重线的计算方法、船舶稳性的影响因素、船舶装载的限制和安全措施等。船舶运营者和船员必须遵守该公约,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九、保护海洋和海洋生物的公约?
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
1954年,国际社会签订了《国际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82年12月10日由全球共119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公约》共有17个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是迄今为止的国际法在海洋方面的最全面也是最权威的编纂,被称为“海洋宪章”。
十、我国船舶履行国际公约意义?
国际公约由几部海洋公约组成,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最主要的一部。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团结战斗,排除了重重困难,克服了各种阻力;经过长达9年的艰难历程,终以新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宣告胜利。我国认真履行海洋公约,它有效地扼制了少数海洋强国的海洋霸权主义,保护我们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愿望和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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