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风力要求?
五级
五级风禁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写安全工作方案,五级风禁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同类介质、同一设备、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涂改代签。
二、1级动火票要求?
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一级动火。
2 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 一级动火作业又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前要求有哪些?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或用氮气一端吹扫另一端连续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比,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
四、动火作业验收时间要求?
在易燃易爆和受限空间实施动火作业,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动火作业前的设备清理、置换、安全防护等工作和措施。
动火作业完工后要对动火作业设备、场所进行安全巡检,消除不安全隐患,派人值班观察1小时以上,确认安全后 ,方可撤离动火现场。
五、动火作业编制人要求?
必须持有动火作业证; 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和审批,不得动火;
一级动火作业中涉及到对使用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设备、管道、容器进行动火作业时,需对其清洗,委托有资质的业者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经评价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没有明确作业内容不得动火; 现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动火; 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需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的隔离设施。
六、船舶航线要求?
规定航线一
汉普顿港群/鹿特丹不包括巴尔的摩/路特丹,12万公吨煤炭(+/-10%误差)1港装卸,不包括装卸平舱费,6日装卸包括星期天、节日,抵达装卸港12小时内起算,宣载时间在指数制作后前10天内,销约时间在指数制作日后30天内,船龄最大15年,运价每公吨起算,3.75%佣金,权重5%。
规定航线二
巴朗/鹿特丹16万长吨(10%误差)铁矿石,不包括装卸费6天装卸包括节假日,抵达装卸港后6小时内起算,宣载时间在指数制作日后10天内,销约时间在指数制作日后30天内,船龄最大18年,运价每长吨起算,3.75%佣金的成交为基础的折算水平,权重10%。
规定航线三
巴朗/北仑+宝山15万吨(10%误差)铁矿石,不包括装卸费,18米吃水,装率视港口条件,卸率3万吨/晴天工作日,抵装港后6小时内起算,抵每卸港后24小时内起算,宣载时间在指数制作日后20天内,销约时间在指数制作日后35天内,船龄最大18年,运价按每公吨起算,3.75%佣金的成交为基础的换算水平,权重10%。
规定航线四
查德湾/鹿特丹15万吨(10%误差)煤炭,不包括装卸平舱费,装率按港口规定,卸率2.5万吨/每晴天工作日。装卸时间从抵达装港后18小时内,抵达卸港后12小时内起算。宣载时间在指数制作日后25天内,销约时间在指数制作日后40天内,船龄最大15年。运价按每公吨算,3.75%佣金的成交统计,权重5%。
七、动火许可证办理要求?
【需要开具动火许可证情况】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八、氨气管道动火作业要求?
首先将氨水管道內氨水放尽,用大量水冲洗,在通入氮气下,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在进行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
九、甲类乙类厂房动火距离要求?
甲类厂房与明火散发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乙类厂房与明火散发地点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表3.4.1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十、甲类车间动火有哪些要求?
安全动火的基本要求:1、在燃油系统(包括油区)、发电机氢系统(包括氢站)等极易产生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附近有下列作业视动火作业:
1)明火作业(电火焊、用火烘烤设备和管阀、使用喷灯等)
2)钢铁工具敲打、碰击
3)凿打水泥地面、墙面
4)使用非防爆工具用具、电气工器具、开关、灯具等。
5)现场吸烟、焚烧杂物垃圾、手机等通讯设备开机。
2、动火点下部有易燃易爆设备、材料无论垂直距离多大都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室外动火应执行动火工作票。3、燃油系统(包括油区)、发电机氢系统(包括氢站)及汽轮机油系统等易燃易爆设备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尽可能避免在设备系统上直接动火,凡是能拆卸的设备,应转移到安全地点,将油、气、污垢清除后在动火。4、必要的动火作业,除填写检修工作票外,还应事先填写动火工作票,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后(含阶段性动火工作)必须做好防火、灭火措施。5、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制度,并足以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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