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和质押至少有3方面不同:
1、权利设立时间
抵押权:
登记设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质权:
一般质权——交付时设立;
权利质权——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设立;
2、标的物
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3、是否交付
抵押权标的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
另,《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即典当可能是抵押,也可能是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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