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有了这条规定,违章锚泊船舶将会因为不听劝阻乱,随意“落脚”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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