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四条 拟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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