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8年第7号令)规定: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由上面的条款可知,游艇上首先必须带有污水污物的收集装置,然后产生的污水污物必须送到岸上处理,一般是和游艇会码头沟通联系接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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