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无线电频率
雷达设备工作的无线电频率在任何时刻均应在国际电信联盟颁发的“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
2. 目的
雷达设备应能相对于本船的其他水面船舶和障碍物、浮标、海岸线以及导航标志的位置,这将有助于导航和避碰。设备的安装应满足该设备所规定的性能标准。3. 性能要求
所有雷达设备均应满足下述最低要求。
3.1 作用距离
在正常传播条件下,当雷达天线架设在海面以上15米高度时,在无杂波的情况下,设备应清楚地显示出:
3.1.1 海岸线
高度为60米的陆地,距离为20海里。
高度为6米的陆地,距离为7海里。
3.1.2 水面目标
对5000吨(总吨,下同)的船舶,不管其首向如何,距离为7海里。
对10米长的小船,距离为3海里。
对有效反射面积约10平方米的导航浮标之类的目标,距离为2海里。
3.2 显示
3.2.1 雷达设备应提供首向向上非稳定相对平面位置显示,在没有外部放大装置的情况下,其有效显示直径不小于下列规定:
3.2.1.1 500 吨到1600 吨以下的船舶为180毫米;
3.2.1.2 1600 吨到10000 吨以下的船舶为250毫米;
3.2.1.3 10000 吨和10000 吨以上的船舶,一台雷达的显示器为340毫米,另一台雷达的显示器为250毫米。
3.2.1.4 若放大后的显示精度在本标准的精度范围内,也可以使用光学放大装置。
3.2.1.5 与雷达导航或避碰无关的任何信息只允许显示在屏幕有效直径的外面。
3.2.2 设备应供应下列两组显示量程中的任一组:
3.2.2.1 1.5、3、6、12、24海里以及一档不小于0.5海里且不大于0.8海里的量程组;
3.2.2.2 1、2、4、8、16、32海里的量程组。
3.2.3 设备还可以提供其他量程。
3.2.3.1 所提供的其他量程应比第3.3.2条所要求的最小量程更小,或者比第3.3.2条所要求的最大量程更大。
3.2.3.2 不应提供扫描起点延迟的量程。
3.2.4 设备在任何时刻都要清楚地指示所用的量程及两距标环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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