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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有哪些?

190 2024-03-05 02:28 admin

海水污染有哪些?

1、船舶造成的污染

何谓船舶造成的污染,是指因船舶操纵、海上事故及经由船舶进行海上倾倒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海洋生态系统平衡遭到破坏。船舶造成污染的特征:(1)经由船舶将各类污染物质引入海洋。(2)污染物质进入海洋是由于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说污染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洗舱污水、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海洋)(3)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

船舶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1)船舶操作污染源,这种污染的产生主要是船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有的船舶工作人员故意的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洗舱污水排入海洋,船舶机舱工作人员故意将含有污油的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海洋,还有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错开伐门将燃油排入海洋。(2)海上事故污染源,船舶由于发生海上事故,如:船舶碰撞、搁浅、触礁等事故使各种污染物质,主要是燃油外溢、油舱由于事故破裂造成的渗漏对海洋造成的污染。(3)船舶倾倒污染源;这种污染源的产生,主要表现在,经由船舶故意的将陆地工厂生产所产生的生产废料、生活垃圾、清理被污染的航道河道所产生的带有污染物质的污泥污水,倾倒入海洋。所以说船舶污染是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之一。

2、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

我国海域石油蕴藏量十分丰富,目前多数开发者集中在近海海域勘探开发。随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飞速发展,有的钻井船和采油平台,人为的将大量的废弃物和含油污水不断地排入海洋,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也是目前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之一。在不同的程度上对我国近海海域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造成污染主要表现在;(1)生活废弃物、生产(工作)废弃物和含油污水排入海洋。(2)意外漏油、溢油、井喷等事故的发生。(3)人为过程中和自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含油污水流入海洋中。石油进入海水中,对海洋生物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石油进入海水后,使海水中大量的溶解氧被石油吸收,油膜覆盖于水面,使海水与大气隔离,造成海水缺氧,导致海洋生物死亡。对幼鱼和鱼卵的危害是很大的,在石油污染的海水中孵化出来的幼鱼鱼体扭曲并且无生命力,油膜和油块能粘住大量的鱼卵和幼鱼使其死亡。油污使经济鱼类、贝类等海产品产生油臭味,成年鱼类、贝类长期生活在被污染的海水中其体内蓄积了某些有害物质,当进入市场被人食用后危害人类健康。

3、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人心,有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对滩涂养殖利用面积正逐年扩大。从养鱼、养虾、养蟹、到养殖比前述更有经济价值、更珍奇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带动了水产市场的繁荣,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提高了饮食水平。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给一部分人创造就业机会。可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沿海时常发生海水赤潮等海水变质现象。那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除气侯因素外,再就是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除前面所述的两种原因以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陆地工厂对海洋的污染。陆地工厂对海洋的污染主要表现在,(1)与海相通的河流两岸的造纸厂、化工厂等利用河道排放污水而流入海洋。(2)含有污染物质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倾倒河岸或河道,随河水或涨落潮流入海洋。如,2001年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河北省乐亭县19家养殖户状告河北省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等五单位滩涂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典型的陆地工厂利用通海河道排污造成海洋污染的案例。本案19位原告都是在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小河子(滦河)入海口两岸对虾和滩涂贝类养殖区从事日本对虾和青蛤养殖。滦河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和唐山市境内,从承德流经唐山地区的迁西、迁安、滦县、滦南、乐亭,于乐亭县姜各庄入海。滦河在滦县响螳分流,进入乐亭中部的支流最终流入小河子,在王滩镇新海庄入海,在小河子入海口两岸有上万亩虾池及滩涂贝类养殖区。2001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因滦河上游排放污水造成在小河子入海口两岸部分渔业水域污染而引起养殖对虾和滩涂贝类死亡事故。事故造成小河子入海口两岸受污染水域的养殖面积共计7056.15亩,其中对虾养殖水面面积6561.15亩,滩涂贝类养殖面积495亩。5月30日调查人员对小河子闸养殖区的对虾和滩涂贝类死亡现场进行调查,结果发现67.96%的青蛤死亡,日本对虾的平均死亡率为51%。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系唐山市滦河沿岸工矿企业向滦河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所致。

哪些不属于海事调查范围 船员落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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