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型船舶靠泊
1、上海港
上海港水域面积3620.2平方公里,其中长江口水域3580平方公里,黄浦江水域33平方公里,港区陆域7.2平方公里,海港港区陆域由长江口南岸港区、杭州湾北岸港区、黄浦江港区、洋山深水港区组成 ,是我国第一大港,也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2、宁波-舟山港
宁波舟山港由北仑、洋山、六横、衢山、穿山等19个港区组成,共有生产泊位620多座,其中万吨级以上大型泊位近160座,5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特大型深水泊位90多座,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3、深圳港
深圳港拥有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盐田、福永机场、沙鱼涌、内河8个港区,港口水域面积106平方千米,陆域面积16平方千米 ,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4、香港港
香港港有15个港区:香港仔、青山(屯门)、长洲、吉澳、流浮山、西贡、沙头角、深井、银矿湾、赤柱(东)、赤柱(西)、大澳、大埔、塔门和维多利亚,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5、广州港
广州港是由南沙港、黄埔港、番禺港、花都港、新塘港等港区组成 ,拥有各类码头泊位631个,锚地88个,浮筒23个,万吨级以上泊位59个,最大靠泊能力15万吨。
6、天津港
天津港由北疆港区、南疆港区、东疆港区、临港经济区南部区域、南港港区东部区域5个港区组成,港口岸线总长32.7千米,水域面积336平方千米,陆域面积131平方千米,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7、青岛港
青岛港分大港港区、中港港区、黄岛油港港区和前湾港港区四大部分,港口水域面积420平方千米 ,拥有18座码头、69个泊位,是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
8、秦皇岛港
秦皇岛港拥有12.2千米长的码头岸线,陆域面积11.3平方千米,水域面积226.9平方千米,分为东、西两大港区;运营50个泊位,包括44个万吨级以上泊位。
9、苏州港
苏州港地处中国南北海运大通道和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对外交通十分便捷,已开发利用长江上的港口岸线约60千米,建成各类生产性码头泊位224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06个,形成2.1亿吨的码头年设计吞吐能力。
10、营口港
营口港由营口港区、鲅鱼圈港区共同组成,,曾是我国东北地区唯一通商口岸,以“东方之贸易良港”闻名中外,进入21世纪后,营口港已向深水化、专业化、多功能化的现代港口迈进目前,共有生产泊位29个,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17个。
2. 大型船舶靠泊装卸安全
正常情况下,有首先靠,艉先靠和平行靠。
普通中小船一般采取顶风顶流首先靠,这样一般不太需要拖轮的协助,船舶自己依靠自己的锚和车就能靠泊。大型船舶一般采取前后拖轮协助,平行靠泊,大船比较笨重,依靠自身设备靠泊比较困难,所以必须需要拖轮的协助。而采取艉先靠的一般是滚装的客货船,这用船一般是双车加首侧推,操作相对灵活,另外,这类船都有汽车装卸桥板,以前的船舶多数都安装在尾部,所以为了装卸方便,采取此种靠泊。不过现在的滚装船首尾都有桥板了。3. 大型船舶靠泊角度
一、静水靠泊
静水靠泊的难点在舵效好时速度快;速度慢时舵效差,速度快会碰撞,舵效差控制不了方向。所以需岸边来风先靠船首,岸对面来风先靠尾,逆风不费劲,顺风需慢慢来。
二、逆水靠泊
逆水靠泊是船舶靠泊方式的首选。逆水靠泊舵效较好速度可控,水的流速越快风向风速可以不计,需注意船对岸的速度和泊位的角度。
三、顺水靠泊
顺水靠泊是在多为潮汐水域航道宽度有限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迫选择。重点是提前控制对水速度,对水速度为零时舵效尽失,只能靠螺旋桨产生舵效保持方向,水流越快难度越大,单车单螺旋桨船更危险。
船舶常识:船舶速度主要靠螺旋桨推水前进后退控制的,但风向风速和水流速度也会对船舶速度造成影响。
4. 大型船舶靠泊标准
内河码头靠泊等级标准:内河码头常见吨级在50-3000吨之间,主要取决于港口所在航道的通航条件。 譬如南宁最大一般在1000吨以下,多在500吨左右,而珠三角一般都在1000吨左右。由于吨级越小,船舶效益越差,所以300吨以下的内河码头会越来越少。
5. 大型船舶靠泊时的靠拢角度
在这里,船长(chang)指的是长度单位,即是指船舶首柱和尾柱之间的两柱间长度。
而船总长是船舶最尾端到最首端的总长度,可见船总长比船长数值更大。
1、首柱是船舶首部最前端的构件,也是船体最重要的构件之一,船舶首部的外板、甲板、平台和舷侧的纵桁都是在首柱处结束。
2、尾柱是船舶尾部最后端的构件,设在尾端下部,是船体重要的构件。它的主要作用是保证螺旋桨和船舵的正常工作,它要承受螺旋桨的重量和螺旋桨工作时产生的振动,还要承受转舵时产生的力矩。所以,尾柱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另外船长(zhang)是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的,负责船上一切事务的人。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
扩展资料:
确定设计船的长度,首先必须调查该船预定航线上码头、船闸及航道具体条件,因为船长往往要受到这些具体条件的限制。对于进入运河或内河的船舶,要考虑航道最小曲率半径对船长的限制,如进入长江口和黄浦江航道的船舶,其总长不能超过200m。
航道上如设船闸,船进入船闸后,船闸两端应有富裕长度,对船舶最大长度有限制,如巴拿马运河船闸长295m,限制通航船舶最大长度不能超过274.32m(客船、集装箱船船长允许289.56m)。
确定船长时应考虑与航线各港的码头的泊位长度相适应。为方便系缆及节省靠泊费,一般不希望船长大于泊位长度。为此,有的船东在设计任务书中往往对船长提出限制。
其次,从建造角度来说,应考虑船坞及船台对船长的限制。船进坞后首尾应留操作间隙;当船体建造采用整体式纵向下水时,选定的船长应保证尾部的装配及焊接工作。
船长应满足舱容和甲板面积的要求,满足布置要求的船长可以作为设计船船长的下限值。对客船和推拖船等布置地位型船舶在选取船长时,往往参照相近型船绘出布置草图,以确定设计船满足布置要求的最小船长的数值。
6. 大型船舶靠泊速度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桥区水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 第三条 大桥水域、航道及标志的规定。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燎望台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大桥桥孔划分为机动船上行通航桥孔,机动船下行通航桥孔,非机动船通航桥孔。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 船舶通过大桥的规定。 (一)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般舶过桥,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轮机人员操作通过。 (三)船舶通过大桥的尺度限制。 船队上下行通过大桥最大尺度,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在“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中公布。 通过大桥的一切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一点二米,与两边桥墩至少应保持四十米间距。 (四)过桥船队必须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逆流行驶的船队应保持最低四公里的时速,顺流行驶的船队应具备在调和逆流时有保持前进的能力,拖轮拖排应有拉动排身的控制力,下驶拖排应具有在调向逆流时保持前进的能力。 (五)下行机动船舶过桥,应在一号码头以上开始显示过桥信号。一号码头以下,大桥以上的机动船下行过桥,应上驶至一号码头再调差别进入航道,并在上驶时提前显示过桥信号。五号码头以上船首向下游靠泊下关码头的大型客班轮,在不影响下行过桥船舶情况下,可直接下驶进入航道。但应注意避让从九孔上行的小型船舶、船队。 (六)在北风、东北风和偏东风实际风力达七级和七级以上时,禁止一切船队过桥,上述风向实际风力达五级时禁止排筏过桥。 (七)因遇雾、雪、暴雨等影响视线,下行船舶在三千米以外(即在下关一号码头)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上行船舶在一千米以外(即在金陵船厂附近)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时禁止过桥。 (八)船舶过桥前发现大桥航道、航标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禁止通过大桥。 (九)拖带竹、木排筏的船队严禁夜间过桥。 (十)挂浆机船吊拖和并绑不准通过大桥。 (十一)在大桥航道上过桥船舶必须顺序前进,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不准追越和齐头并进。 (十二)装载炸物品的船舶: 1、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2、本市起运禁止通过大桥。 3、过境船舶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将过桥时间电告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经检查准许后过桥。 4、只限日间通过,并在最易见处悬挂B字旗一面。 第五条 大桥水域安全秩序规定: (一)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抛锚、捕鱼、打捞、收放缆、改变队型、横越过桥机动船船头及其他违章作业。 (二)大桥上下水域内的两岸码头,允许靠泊船只宽度应报请南京航政分局核准,不得超宽、超码头负荷,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试航船舶严禁驶入大桥水域。 (四)下行进入南岸老江口的机动船舶,应提前在大桥监督站显示调头信号;老江口出口下行过桥的机动船舶,应上驶至五号码头以上再调头进入航道。 (五)需停靠肉类联合加工厂码头的机动船舶,一律由大桥第九孔上驶,通过大桥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船舶。 第六条 进入大桥水域的一切船舶应服从南京航政分局大桥水上监督站和监督艇的指挥。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船员证书、扣船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大桥通航桥孔和航道等的确定与变更,由南京航政分局制定公布“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并呈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有关船舶航行避让事项均按“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水上安全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本规定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九年元月二十八日南京警备区公布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7. 大型船舶如何靠岸
先来了解下"世越号"这艘船,它总长为145米,宽度约为22米,高14米,空载排水量6800多吨。
排水量就是船舶排开水的重量,也就是船所受到的浮力,而这个浮力等同于船舶的总重量。
如果再加上游客和货物什么的,总重量约达1万吨。
这么大的船倾覆了,那应该怎么打捞呢?
首先来看看它所处的环境,那里的海底水深达到了45米,打捞难度极大,更别说总长145米的沉船。
这种打捞作业在全世界都没有先例,以当时韩国的打捞能力来说,只能表示太难了。
但是随着当地民怨不断地沸腾起来,始终拖着不打捞也不是办法呀,于是只好把打捞任务向全球公开招标。
谁有能力谁来吧 ,我来出钱就行。
最后,在参与竞标的众多世界顶级打捞公司中,中国上海打捞局脱颖而出。
为啥我们能打败那么多对手?关键还是靠着丰富的经验和出众的技术装备,毕竟我们曾经打捞过比"世越号"还重的船嘛!
讲真,这专业的事就得交给专业团队做!
于是在2015年8月,韩国政府就与上海打捞局最初签订的合同金额为5亿人民币!合同签了咱就开始干活吧!
但是经过我们专业人员的现场勘测,发现世越号的打捞作业难度非常大。
首先,按照韩方要求,为了保护死者遗骸,船只必须保持左倾90度的沉没状态,并且不能对船体结构进行破坏。
也就是它倾倒是什么样子,打捞上来也是什么样子。
其次,依照韩国人给出的信息,海底层应该是容易挖掘的淤泥,然而经过我们挖掘之后,才发现实际包裹沉船的是厚厚的硬质岩层。
最后,世越号的实际重量也比韩方给出的数据要更大,其重心也不准确。这就让世越号移到半潜船,以及抬到理想的靠岸高度难上加难。
得!一句话就是韩国人给的数据不准确,韩国这点荒唐事,到头来还得我们收拾烂摊子。
于是为了勘探沉船的水下实际情况,我们首先采用多波束水下扫描定位来确定沉船的位置信息。
接着动用了水下遥控无人潜航器以及100多位潜水员。
他们冒着生命危险,一次又一次地潜入水底,对"世越号"进行前期调查,并且潜水员们为了保证项目不间断,分成三班轮流下水侦查,带来了很多宝贵的一手数据。
具体的数据有了,但在正式打捞之前,还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
比如要在船体上钻眼回收残油,以防止爆炸和污染,要安装舷窗防护网,防止遗物流失,船艉区域要进行抽沙作业,船体周围要安装防护网等等。
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就开始在封闭船体通风口,钻眼向船舱内充气,借助内置浮气囊和橡胶浮筒,可以使船的浮力大于船的自重,为后续打捞减轻了不少重量。
接下来就是在船艏两侧安装系留索,部署提升索,这样钢缆拉起来也没那么费力。
然后使用大力号浮吊船将船艏抬升5度,部署起吊梁、起吊索,将起吊索连接到起吊框架,然后将起吊框架连接至浮吊船。
接下来,浮吊船便开始起吊世越号,并把它转移到安全区域,再拖进半潜船,通过船坞排水作业将船体打捞出水,再使用半潜船运输到木浦港,最后使用浮吊船将"世越号"吊装到岸上。
这种方法也叫做海底托底钢梁整体起浮技术,听描述就知道这面的技术含量可不低!
在打捞过程中,上海打捞局共投入作业船舶3000余艘次、施工作业人员2170人次,水下作业总时间近1.3万个小时,并且连续奋战590天。
可以说工程时间之长、任务之艰巨,都创造了世界之最。
而结果也是非常完美的,终于让"世越号"在沉没近三年后重见天日。
但后来,上海打捞局盘点了下实际支出费用,竟高达16亿人民币,也就是说我们亏了11亿。
打捞亏了的原因,主要还是前期考察时候,发现韩国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整个计划延期和重新设计。
8. 船舶靠离泊
优势一:具备建设-15米水深港区和航道的优越条件。洋山海域潮流强劲,泥沙不易落淤,海域海床近百年来基本稳定。
优势二:能确保船舶航行及靠离泊安全。港区工程方案经过模型试验反复论证,表明工程实施后,对自然条件基本无影响,能维持原有水深,而且大小洋山岛链形成天然屏障,泊稳条件良好。
优势三:工程技术经济可行。工程水域地质条件良好,具备建港条件;另外,建设长距离跨海大桥世界上也有先例。
优势四:符合世界港口向外海发展的规律。
9. 大型船舶靠泊港口
武汉是长江的重要港口,是华中第一大港。有汉南纱帽港、杨泗港、武汉港、阳逻港等。武汉港是长江“黄金水道”的中转站。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高度重视长江水运的开发,湖北省及武汉政府也加大了对武汉港口的投资力度,加上香港方面等外资的引进,武汉港口的硬件设施将会在未来的几年里有一个质的飞跃,新增加大型船只泊位(5000吨级)以及现代化的掉臂,以便为武汉的各个开发区的大小企业提供更好的运输服务。这样也为武汉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武汉新港扩建工程2008年11月正式开始建设,将打造中国最大内港。
10. 大型船舶靠泊安全预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