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米渔船设计图
中国的441千瓦双拖网渔船为200总吨左右,总长约40米,型宽约7米,型深为3.5-3.8米,航速12节,续航力20天,定员为24-26人,船上装有4-5吨液压绞纲机2台。
中国群众渔业双拖渔船(俗称机帆双拖渔船)总吨位一般为90-110吨,总长23-27米,主机功率为99.225-183.75千瓦,航速9节,定员约20人
2. 12米渔船设计图片
没有吃水数据算不出。
船舶自重即空船质量,也就是无载重状态下的排水量(重量),可通过船舶排水体积公式计算。
在已有长、宽、吃水的条件下,乘以两个估算系数1.025*1.006,最后仅需确认一个参数--方形系数。在没有准确的方形系数情况下可通过船型直接估算。所有数据相乘即可。
3. 15米渔船设计图
全球最大的捕鱼船就是贝尔塔斯曼渔船,是荷兰打造了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拖网渔船,其船身长度大143米,宽18米,排水量约一万吨,耗费了4亿元。如此昂贵的造价,自然打造出了它极其庞大的渔获量,一次下网可以捞到约300吨的鱼类,当渔网浮上来时,满是闪亮的鱼类,海鸥们紧随其后,欢欣鼓舞。
4. 6米渔船图纸
500吨级内河货船设计图纸标注的船舶主要尺度为:船长52.8米,型宽8.2米,型深3.5米,设计最大吃水2.8米,干舷0.708米。在对该船图纸审核中,发现《完整稳性计算书》及《结构强度计算书》中确定的船舶最大吃水为2.8米、干舷为0.708米,而《干舷计算书》中计算的最小干舷值为0.78米。
5. 渔船设计图片欣赏
我国最大的渔船目前是“深蓝”号渔业捕捞加工船,它是一艘满载排水量接近9000吨的大船,年捕获量可达5万吨。该船总长约120米,型宽21.60米,设计吃水7.3米,设计航速15节,可满足ICE-A冰区(冰厚度0.8米)及-25℃低温环境的营运要求。
6. 12米渔船设计图集
1.客船是一艘载客十二人以上的船。
2.渔船是用来捕捉鱼、鲸、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只。
3.渔船是指用于商业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核动力船是装有核电站的船。
4.散货船是指在货舱内一般采用单甲板、顶舱和料斗侧舱建造,主要用于散货干散货运输的船舶,包括矿石运输船、联合运输船等。
5.散货船是指主要以散货运输干货为目的的船舶,包括矿砂船和混合船等。
6.油轮船舶建造或改造主要包括散装的货物空间输送石油,联合航空公司,附件2中定义的任何“NLS油轮”本公约和规定3.20中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作为II-1 SOLAS 74章(修改),当散装运输货物或部分货物的石油。
7.普通货船:一种多甲板或单层船壳的船,主要用于运输普通货物。
8.高速飞行器是一种能够高速飞行的飞行器。
9.移动式海上钻井船(MODU)是指能够从事海底资源勘探或开发的钻井作业的船舶,如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硫或盐。
10.专用船舶(SPS)是指因其功能可搭载12名以上特殊人员的机械自航船舶。
7. 12米渔船设计图纸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5年1月9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
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二)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三)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渔港水域内船舶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业港口水域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
(一)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鲁政发(1989)155号)和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
8. 9米渔船设计图纸
海况等级有10级(0-9),具体如下:0级:CALM-GLASSY 0 FT (0 METERS)。波级:无浪,浪高0米,风力0级。海况:海面光滑如镜或仅有涌浪存在。船静止不动;
1级:CALM-RIPPLED 0-1/3 FT(0-1METERS)。波级:微浪,浪高0-0.1米,风力1级。海况:波纹或涌浪和波纹同时存在,微小波浪呈鱼鳞状,没有浪花。寻常渔船略觉摇动,海风尚不足以把帆船推行;
2级: SMOOTH-WAVELET 1/3-1 2/3 FT(.1-.5 METERS)。波级:小浪,浪高0.1-0.5米,风力2级。海况:波浪很小波峰开始破裂,浪花不显白色而呈玻璃色。船有晃动,张帆可随风移行每小时2-3海里;
3级:SLIGHT 1 2/3 - 4FT(.5-1.25 METERS)。波级:轻浪,浪高0.5-1.25米,风力3-4级。海况:波浪不大,但很触目,波峰破裂,浪沫光亮,有时可有散见的白浪花,其中有些地方形成白色浪花—白浪。渔船略觉簸动,渔船张帆时随风移行每小时3-5海里,满帆时,可使船身倾于一侧。
4级:MODERATE 4-8 FT(1.25-2.50METERS)。波级:中浪,浪高1.25-2.50米,风力5级。海况:波浪具有明显的形状,到处形成白浪,成群出现,偶有飞沫,同时较明显的长波状开始出现。渔船明显簸动,需缩帆一部分(即收去帆之一部);
5级:ROUGH 8-13 FT(2.50-4.0METERS)。波级:大浪,浪高2.50-4米,风力6级。海况:出现高大的波峰,浪花占了波峰上很大面积,风开始削去波峰上的浪花,碎浪成白沫沿风向呈条状。渔船起伏加剧,要加倍缩帆至大部分,捕鱼需注意风险。
6级:VERY ROUGH 13-20 FT(4-6METERS)波级:巨浪,浪高4-6米,风力7级。海况:海浪波长较长,高大波峰随处可见,波峰上被风削去的浪花开始沿波浪斜面伸长成带状,有时波峰出现风暴波的长波形状,波峰边缘开始破碎成飞沫片,白沫沿风向呈明显带状。渔船停息港中不再出航,在海者下锚。
7级:HIGH 20-30 FT(6-9METERS)波级:狂浪,浪高6-9米,风力8-9级。海况:海面开始颠簸,波峰出现翻滚。风削去的浪花带布满了波浪的斜面,并且有的地方达到波谷,白沫能成片出现,沿风向白沫呈浓密的条带状,飞沫可使能见度受到影响。汽船航行困难。所有近港渔船都要靠港,停留不出。
8级:VERY HIGH 30-45 FT(9-14METERS)波级:狂涛,浪高9-14米,风力10-17级。海况:海面颠簸加大,有震动感,波峰长而翻卷,稠密的浪花布满了波浪斜面,海 面几乎完全被沿风向吹出的白沫片所掩盖,因而变成白色,只在波底有些地方才没 有浪花。海面能见度显著降低。海上航行相当危险。
9级:PHENOMENAL >45 FT (>14METERS)波级:怒涛,浪高14米以上,风力17级以上。海况:滔天巨浪,奔腾咆哮、汹涌非凡,波峰猛烈翻卷,海面剧烈颠簸,波浪到处破成泡沫,整个海面完全变白,布满了稠密的浪花层,空气中充满了白色的浪花、水滴和飞沫,能见度严重地受到影响。
9. 渔船尺寸图
220马力的渔船一般是,长12.8米,宽2.8-3.2米,与木质和钢质渔船相比,玻璃钢渔船具有航速快、稳性好、抗风能力强、更节能、更环保等诸多优势。
研究表明,与同马力、同尺度的钢质渔船相比,玻璃钢渔船航速高0.5~1节,节油性高10%~15%,经济效益高15%,年均维修费用则低50%。毫无疑问,我国玻璃钢渔船的整体品质与世界先进渔业国家相比差距极大。事实上,我国早已把玻璃钢渔船作为现代化渔船的主要类型加以发展。“九五”以来,我国在玻璃钢渔船领域进行了一些研发,也形成了比较好的技术基础,建造了一些较先进的玻璃钢渔船。然而,到目前为止,玻璃钢渔船在我国的发展整体上来说还十分缓慢。究其原因,很明显的一点是玻璃钢渔船的造价比较高。据测算,在相同条件下,玻璃钢渔船的造价比木质渔船高50%,比钢质渔船高25%。此外,我国在玻璃钢渔船建造技术方面仍有一些难点需要突破。前些年我国在玻璃钢渔船推广方面面临的更多是一个系统性构建的问题,而不是技术性突破的问题。比如,目前渔船的建造监管很困难,沙滩造渔船的不少,这样建造出来的渔船,其质量可控性无疑是很低的。而玻璃钢渔船在建造方面跟木质和钢质渔船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两种渔船是用现成的材料去造船,玻璃钢渔船则是材料与结构的可设计性和材料、工艺和建造同时进行。因此,其建造需要造船企业对整个生产体系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和技术水平。所以,如何保证高质量的玻璃钢渔船的建造,就成了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再比如,渔港条件、整个海区的停泊条件等使用条件的优劣,也会对玻璃钢渔船的发展与否造成重要影响。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渔船行业在设计和建造方面不够规范,没有形成完善的船舶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总体上还落后于玻璃钢渔船建造的要求。我国渔船以及相当一部分渔船配套产品是由一些小厂生产的,其产品质量不容乐观。比如,船用救生圈和救生衣在2003~2006年4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平均合格率仅为54.3%,2008年和2009年YJ型渔用气胀式简易救生筏在行业监督抽检中的合格率仅为50%和30%。为推广玻璃钢渔船创造更好的行业条件,我国现有的针对渔船建造渔船用品制造的监督检验机制、法规环境、技术手段等还有待完善。玻璃钢渔船推广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应该技术先行,在健全相关技术规范保证建造质量、改善港区环境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财政补贴的方式,大力推广玻璃钢渔船。由于我国木质渔船数量巨大,对现有木质渔船进行玻璃钢被覆是当前易行且有效的好方法。玻璃钢被覆能够提高现有木质渔船的技术性能,且价格较低,易被渔民接受,可作为一种过渡方法,为将来玻璃钢渔船的推广打下基础。在国外,用玻璃钢被覆木质渔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已出现,近年来我国上海及浙江舟山等地已先后进行这类试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10. 12米渔船价格及图片
载重20吨的船只长度约25~30米!船舶的吨位和它的马力没有必然联系,吨位只的是它的载重吨,马力就是它的主机开额定转速时的功率,一般情况下是吨位越大它的马力也越大.小渔船500马一般是几百吨吧!二十吨货轮:大约长在2面米左右,宽在56米左右,吃水约12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