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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时间:2022-01-20 02:36 点击:135 编辑:邮轮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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