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炭运输企业
一是神华集团,全球煤炭业霸主,神华凭借较高的总资产,营业收入资产收益率稳居煤炭行业榜首。
二阿奇煤炭公司,是全球第二大煤炭生产商。
第三是由印度国有控股的印度煤炭公司。
第四潞安环能,全球唯一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五山西焦煤,在国内冶炼精煤供给方面居主要地位。
六郑州煤电等
2. 煤炭运输企业的税在哪里缴
销售煤炭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是6%(工业或加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如果销售刚开采的应税资源税的煤矿,还要交资源税(资源税实行分地区的差别定额税率),具体税率请参照国家制定的税率表!
3. 煤炭运输企业运费异常说明
一般在申请铁路货运计划的时候就会清楚的告知 发货方,这部分费用包括:始发站到终点站的运费始发站的装车费,保险等等。
不包含:如果想70的车皮装75吨的货还要人公平车费和始发站的打点,到目的地站卸车费。如果只是想询价 一般在发货站铁路部门的多经公司就能获悉4. 煤炭运输企业有哪些
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5.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8.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10.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5. 煤炭运输企业开票
税率13%吧。一般纳税人销售煤炭税率应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2号】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到税务机关咨询就知道了
6. 煤炭运输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根据最新研究,2021年煤炭运输车辆的增长将较上年有显着变化。根据对全球煤炭运输车辆市场规模(最有可能的结果)的最保守估计,2021 年的收入同比增长率将从 2020 年的 100 万美元增加 %。
未来五年煤炭运输车辆市场将在收入方面实现 % 的复合年增长率,到 2026 年全球市场规模将达到百万美元。
7. 煤炭运输公司
中国神华是世界领先的以煤炭为基础的一体化能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煤炭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全球第二大煤炭上市公司,并拥有中国最大规模的优质煤炭储量.主要业务包括煤炭生产、销售,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相关铁路、港口等运输服务.公司拥有由铁路和港口组成的一体化运输网络,有中国第二大煤炭下水港口。
8. 煤炭运输企业员工参加职代会感言
感恩是一种美德,是一种态度,是一种信念,是一种情怀,同时也是人生的一种使命。德国工业品之所以在国际上成为“精良”的代名词,来源于日耳曼民众严谨、忠诚的工作作风,来源于他们对职业神圣的感恩情怀。一个企业的发展和兴衰,靠的是每一位员工高度的执行力、忠诚度和真诚的感恩情怀。
英国作家萨克雷说过,生活是一面镜子,你笑他也笑,你哭它也哭。何不让我们我们播种感动收获希望呢?一个懂得感恩的人,才能成就他生命和事业的高度。不要只认为员工的感恩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其实,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受益的并不仅仅是企业,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员工自己。因为,一种职业的责任感和对事业的忠诚一旦养成,就会让你成为一个值得别人信赖的人,可以被委以重任的人。对于我们来说,感恩首先意味着与公司同舟共济。如果企业是一条船,那么我们一双手就是一支浆,只有我们共同伸出双手,让千千万万支浆一起使劲,我们的航船才能劈波斩浪,勇往直前。
由此,联想到集团公司团委此次开展活动的主题“感恩、责任、奋进”,我的心潮激情澎湃、我的脑海热血沸腾,因为强大的晋煤集团在物质和精神给了我们太多满足,作为集团公司的一分子,此刻有太多的感想倾诉,来表达对集团的感恩,勉励自己知责任而奋进,以毕生的智慧和精力奉献于集团发展的滚滚浪潮之中。
我们有着深厚的感恩文化传统,从"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到"街坊结草,以谢恩泽",深深地滋养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儿女。企业是我们幸福生存的家园,我们每个人在为企业奉献着青春和智慧的同时,企业也在为我们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在增长着阅历,丰富着自我,实现着人生的价值;在这个平台上,我们用激情点燃着理想,用薪酬支配着生活。因此,我们应该感谢企业,感谢企业培养我们,感谢企业让我们成长,感谢企业给予我们一片展示自我的天地。用感恩之情转化为忠诚企业的具体行动,用守候家园的心态去守候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大学毕业后,同学们辗转东西、南下北上开始了艰难的应聘之旅时,而我却无比幸运的回到了晋煤集团的怀抱,心中充满自豪,自豪的是在现今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晋煤集团给我提供了如此优越的就业平台。去年12月份,对于刚刚大学毕业走向岗位的我非常有幸被选为到集团驻外公司参观访问的代表,在半个月的行程中,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晋煤集团的发展壮大,从风光优美、山秀水奇的西戴河到波涛澎湃、浩瀚无边的连云港,从幽幽古城、交通要塞、兵家必争之地的徐州到充满活力、盎然生机、改革浪潮前沿阵地的上海,祖国各地、神州四方都有晋煤发展脉搏跳动的气息。煤气、煤电、煤化三大主导产业并进,煤机制造、矿路港航、房产物流、生物制药等多元化发展,构建起了主业突出、多元发展、具有明显循环经济特色的特大型现代企业集团。智慧的晋煤人将循着跨越式、内涵式发展的战略思路,伴着民利、民和、民安的华彩乐章,向着建设又好又快和谐发展的大型集团旗舰的光辉目标,开始了新的更加宏伟的跨越!
历史已铸就了集团公司全面腾飞的基础,使命正激励着我们阔步前进。因此我说,感恩就要有责任。感恩是一种生活态度,一种智慧,是员工忠诚企业的基础。一个有着感恩心的员工,会执着而无私,博爱而善良,敬业而忠诚,富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一个有着感恩心的员工,会把对企业感激,转化为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奉献社会的实际行动。一个有着感恩心的员工,会关心他人,关心企业,关注社会发展,对企业利益负责,与企业同舟共济。大学毕业后我被分到晨光物流公司,公司所属行业是新兴的朝阳行业—现代物流业,被称为企业“第三利润源泉”,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方兴未艾。在现代社会,物流和金融一样,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物流行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引人注目,刚刚召开的集团公司二届三次职代会上指出,我集团已奠定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基础,力争将物流业培育成为集团公司新的经济发展引擎。作为公司的一名政工人员,首先就应该以小学生的态度和主人翁意识去学习物流知识,从学习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做“内行人”,与时代同步、与公司同行,要立足物流行业阵地,高举公司战略发展大旗,以“五位一体”工作法为指导,勤于专研、开拓创新,认真做好见证公司发展历程的宣传工作,努力从思想上提高员工对物流行业的了解和认识,为全力实现集团公司“十一五”期间又好又快和谐发展尽职尽责。我坚信,集团公司今日之成就定会是晨光物流公司明天的辉煌。
责任催人奋进、梦想在此飞扬。一个能尽责的人,永远不会是渺小的;一个不负责的人,永远不会是伟大的。责任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力量。人生百年,其实也是匆匆的一瞬间,只要肩上使命和心中的信仰还在,任何艰难坎坷、崎岖曲折都会悄然退却、迎刃而解。“不怕榜上无名,坚信脚下有路”,是我们晋煤集团企业文化的灵魂,同样也是我们晨光人应该有的坚定信念和努力拼搏的方向,它点燃了我年少心中喷薄欲发的澎湃激情,激荡着我脑海里奋进向上的理想斗志。天地生人,有一人应有一人之业;人生在世,生一日当尽一日之勤。强大的晋煤集团赋予了我们所有一切感激和奋进的源泉,我又有什么理由不以恳切的情怀去感恩回报呢?唯求此生能为晋煤又好又快和谐发展发一份光、散一份热,肝胆相献、奋斗不止、青春无悔,我始终坚信:梦想在此飞扬!
稍微改改吧!
9. 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二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五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四十一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四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四十七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条
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五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四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2]
修订沿革
1996年8月29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施行时间:1996年12月1日
2011年4月22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1年7月1日[3]
2013年6月29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3年6月29日[4][1]
2016年11月7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6年11月7日
10. 煤炭运输企业会计核算
煤炭销售企业的成本结转,按照商贸企业(即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方式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1、购入时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2、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期末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贷:其他业务成本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