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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时间:2021-12-25 04:02 点击:179 编辑:邮轮网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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