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八)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三)其他相关材料。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