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改装是否违法
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
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
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船舶改装违规法律
提交之后就不能修改了。
3. 非法改装船舶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4. 擅自改装船舶处罚依据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5. 非法改装船舶是否构成犯罪
不可以。
应该肯定地说,要将普通柴油机改装为电控柴油机以个人的行为来完成是不可能的。
这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试验、匹配和计算工作,仅靠车主个人是不可能做到的。
普通柴油机的燃油系统与电控柴油机的燃油系统相比,差别不是一般的大,几乎完全不一样,需要重新设计和制造。
6. 船舶改装是否违法处罚
除了外部安装尺寸需要更改满足安装要求外,另外主要更改的就是要重新选配喷油泵了,因为车用柴油机喷油泵的特性曲线不能满足般用,般用柴油机主要要求是柴油机的推进特性,也就是全油门时,柴油机输出扭矩必须随转速的增加而加大,而车用柴油机输出扭矩是低速扭矩小,中速扭矩大,高速扭矩小,其曲线呈抛物线状.所以你主要必须重新匹配推进特性的船用喷油泵,否则柴油机无法工作,易造成想高速前进时,柴油机熄火.
7. 船舶改装是否违法行为
“三无”船舶,是指在我省管辖海域、内河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等)航行、作业、停放的“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包括“套牌”(套用它船舶名船号)、“假牌”(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船舶等。
“三无”船舶不得在我省管辖海域、内河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等)航行、作业、停放。否则,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20年 月 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街道)办理登记或自行拆解。逾期未登记或拆解的,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违法活动且涉嫌犯罪的,请于2020年 月 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依法从重惩处。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处罚。
修造船厂(点)违法违规开展生产活动的,一经发现,严厉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存在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查获或经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由各地级以上市或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统一拆解。
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海警、海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8. 船舶改装是否违法了
应是正规公司。
青岛致远海之行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行),海之行总部是2017年成立于中国重要的海滨城市青岛。在南京西安武汉设立分公司,主要部门有:教育部、派遣部、市场部、运营部、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等。公司已经成为全国各省中最大的海上配员培训就业基地。
公司长年为各国营民营船企定向输送具有海事资格证书的各岗位海员,主要就业船型为油化船集装箱船散货船液化天然气船滚装船冷藏船载驳船国内外大型游轮等。并与全国二十多所海事学院及职业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定向培训就业推荐等咨询服务业务。 海之行是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为海洋运输行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并参与技能培训标准制定,其中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及船员事务管理,船员培训,考证及证件代理服务,国内外货运代理,船舶航运技术服务,船舶试航服务,国际国内船舶代理服务,水路运输服务,国际国内船舶管理。 公司本着服务海运事业;成就幸福人生的经营理念。将解决海运就业岗位,推进中国海运行业蓬勃发展作为公司发展目标。为社会承担应有的贡献和责任。
9. 船舶非法改装是哪个部门监管吗
青岛北船重工不难进。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船重工),隶属中船重工武船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民用和军用船舶建造、船舶修理与改装、海洋工程修造、玻璃钢艇设计与制造、硬岩隧道掘进机等各种非船产品。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公司位于国家级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
公司现有员工二千七百余人。公司陆域面积330公顷、码头岸线长度5公里,年造船能力300万载重吨,远期扩大到500万载重吨,海洋平台4座、修船2亿美元、救生艇500艘。
10. 船只私自改装
最简单的办法是直接去买一个合适的可遥控船模,在原模型图上测出船体比距,将其机器改装后装入"密苏里",但这样会对原模型的改损较大,易损坏模型本身,可改装好后却是很不错的.如果做的话,先在原模型图上测出船体比距,以便买到合适的遥控机来改装.不过说回来,静态模型是不宜做动态改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