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减速旗怎么悬挂
嫦娥返回舱利用地球大气层弹跳减速后,在内蒙古四子王旗着陆。
2. 船舶挂旗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船舶适航、航行停泊作业守法遵则为主线,对船舶管理进行了大篇幅的全面修订。
一、总体情况
(一)丰富完善了船舶适航内涵。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继承原先科学、有效的基本制度基础上,完善了船舶检验、登记条款,首次提出了船舶挂旗航行权。同时要求船舶开展体系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紧跟时代发展满足海事劳工公约和国际保安规则要求,从软硬件上进一步丰富了船舶适航内涵。
(二)全面有效和重点突出地规定了航行停泊作业内容。相较于旧法“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性表述,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全新的章节内容,规定了船舶和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总体和重点遵守哪些要求。
二、具体内容
船舶适航规定
1、检验以适航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第九条)
【说明】
随着船舶向着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船舶生产制造呈现模块组装的特点,对各项技术的控制越来越严。因此,船舶检验不但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需要从详细的技术细节上满足更加具体全面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保障船舶适航。不同于陆上交通工具,船舶由于经济、体积、需求等一系列的特殊性,不会大批量建造,此时船舶检验相较于建造在安全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船舶建造检验、营运检验、船用产品检验是保障船舶适航的源头。
2、登记以航行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第十条)
【说明】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船舶经登记中国国籍之后,才能取得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权力。这一航行权的明确,也与中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保持一致。
3、管理以体系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十一条)
【说明】
自我国推行船舶管理体系化运行以来,我国船舶质量显著提升,水上交通事故大幅下降。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将很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便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一个,这有助于海上交通秩序的维护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4、发展以履约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并按照船舶保安计划配备船舶保安设备,定期开展演练。(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第十四条)
【说明】
当今,国际海事组织对船舶的管理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以国际公约、规则的形式促进航运业可持续发展,保障船员权益。新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要求船舶要从软硬件上给船员以体面的工作环境,从制度、设备和演练等方面加强船舶保安管理,维护船舶船员安全。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规定
1、一般性规定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第七条)
【说明】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不再仅注重船舶和海上设施行为的监管,而是明确将船舶和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责任主体,更有利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权利义务的落实。
2、证书、文书、旗帜、标识以及配员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三十三条)
【说明】
将现行海上交通安全科学管理做法和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纳入《海上交通安全法》,全面有效规定船舶证书、文书、配员等要求。
3、航区、号灯号型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第三十五条)
【说明】
新增航区规定,满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
4、信号与记录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第三十六条)
船舶应当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记录簿等航行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记录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以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的重要事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簿。(第三十七条)
【说明】
强调现代设备技术和传统纸质手段并用,加强船舶管理,并在船舶安全、保安、防治污染方面可追溯、可还原。
5、船舶进出港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第四十六条)
【说明】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为许可,并明确具体时限,更好地保障海事管理机构履行维护国家主权的职能。
三、监督管理
明确了监督检查方式,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登船检查、查验证书、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电子监控等方式。对船舶、海上设施实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作业的影响,一般不得拦截正在航行中的船舶进行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和海上设施可采取的管理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限制操作,责令驶往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或者将其驱逐出港,对超载船舶可依法强制减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对违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或者防治船舶污染法律、行政法规的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
3. 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船舶加油挂B旗。船舶使用的国际信号旗是用红、黄、蓝、白、黑5种不同的颜色的旗纱(羽纱)制成。其中字母旗26面(从英文字母A-Z)、字旗10面(阿拉伯数字0-9)、代用旗3面、回答旗1面,共40面旗帜为一套。在船上,它们被存放在专门旗箱中对应的格子中,为便于取用。
我国政府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在1976年制定了CB 256-76D信号旗标准。 3面代用旗和1面回五颜六色的国际信号旗能组成内涵丰富的各种意义。当单独使用,每一面旗帜都有各自特殊的含义,如:A——我下面有潜水员,请慢速远离我;B——我船正在装、卸或运载危险货物;C——是(表示许可);D——我操纵困难,请避开我;E——我正在向右转向;F——我机器失灵,请和我轮联络;G——我需要引航员;H——我船有引航员;I——我正在向左转向;J——我船失火,并且船上有危险货物,请远离我;K——我希望与你通信;L——你应立即停船;M——我船已停,并已没有对水速度……
4. 船舶减速旗怎么悬挂十字在上面还是在下面
暗礁没有具体尺寸。
暗礁对航行有潜在危害的礁石;根据海图学规定,其顶部在该区潮水淹没线下限之下的礁石;比喻潜在的障碍。详细解释:⑴.①海洋(或江流)中经常隐在水面以下。
②低潮时也不露出海面的海底突起。如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民主礁)有岩礁和珊瑚礁二类。低潮时能露出水面者称明礁。如西沙群岛的永兴岛。暗礁是航海中的危险区。
③经常在海面以下的岩礁。一般深度不到10米,是船只航行的障碍。为航行安全,需在航海图上标明位置,在航线附近的暗礁处,还需要设置灯塔等标志。
④指经常位于海面以下的岩体或礁体。多孤立地分布在海岸带的下部,是海上航行时的禁区,常对海上航运造成危害和损失。为保证航运安全,在海图上标记出它的确切位置,指示船舶行驶经过暗礁时需减速或绕航。
5. 船舶掉头挂什么旗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6. 船舶减速旗图片
船舶水下作业有两种,悬挂的信号旗也不一样。
当船舶上有潜水员在水下进行作业是,应该在船的主桅杆横桁上悬挂信号旗A,这是一面燕尾旗,一半为白色,一半为蓝色(燕尾部分),示意我有潜水员水下作业,提醒过往船只减速航行,慢速通过。
当进行水下疏浚等施工作业时(无潜水员),在横桁上垂直悬挂RY两面旗,表示我正在施工作业,提醒过往船只减速航行,慢速通过。
7. 船上国旗应如何悬挂
也称“降半旗”。是公众表示哀悼的重要礼节。 所谓下半旗,并不是将国旗下降至旗杆的一半处,也不是直接把国旗升至旗杆的一半处,而是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下降到离杆顶约占全杆三分之一处。 降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全国各公开场合的国旗,驻国外的使、领馆的国旗均应下半旗致哀。 下半旗最初源于船上,后传至大陆,世界各国均采用。
8. 船舶国旗悬挂
船舶的国籍 每一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
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 国籍 ,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 ,必须而且只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船舶在一国登记、取得其国籍的条件,由该国的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为了获取大量船舶登记费,对船舶的构造、装备、适航条件、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等方面要求很低,并把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放得很宽,借以吸引别国船舶登记。为了防止这种“方便船旗”的做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有权悬挂其旗帜航行的船舶有专属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并受其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亦同。9. 船舶减速旗怎么悬挂图片
列车运行的减速信号:指的是要求运行列车降低到规定速度的手信号。
它的显示方式: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平举。夜间——黄色信号灯平举。没有黄色信号灯,可以使用绿色信号灯或白色信号灯下压数次。
行车人员没有持旗时,徒手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显示。
10. 船舶航行中旗帜悬挂的要求
MARPOL73/78公约的六个附则:
附则 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内容:
扩展资料: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所有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无论其在何海域航行都需执行MARPOL公约的相关要求,各缔约国对在本国登记入级的船舶负有责任。
MARPOL 73/78公约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