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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水尺安装要求(内河船舶水尺安装要求规范)

时间:2022-11-25 20:57 点击:202 编辑:邮轮网

1. 内河船舶水尺安装要求规范

一、装货前准备

首先检查木材绑扎索具是否完好,对数量不足的和损坏的予以补充和修复;检查装卸机械是否正常;检查拟装木材的甲板、舱口围板及舷墙等结构是否完好;检查立柱及立柱底座是否完好和够用;检查绑扎用的地令、眼板、羊角、通气管护罩等是否有损坏,对损坏的部位应予修复,对缺少者应予补齐;对货舱内污水井应扫干掏净,并检查舱底水吸入滤网,保证其干净,防止杂物进入污水管系。

木材船在配载时,为提高稳性和多装货物,应做到以下几点:

1、将比重大的木材配在舱底,比重小的配在舱顶或甲板上。

2、要根据装货处所的尺寸、形状及所装木材的长度合理配载,尽量减少亏舱。

3、同时承运原木和包装木材两种货物时,不能混合装在一个货物处所。

4、配载时要使船舶在离装港时、航行期间和抵卸港时有足够的稳性高度。

5、在配载及计算稳性时,甲板上的干木材货物因上浪、下雨、下雪、吸水或结冰,以及燃油、淡水、物料等消耗品的储量变化会严重影响船舶的稳性,要充分予以重视。

二、装载中注意事项

舱内装载:装货期间,值班驾驶员须亲临现场监督装货,并能时刻注意原木造成船体及设备的碰撞损害。原木多为成捆吊装,进舱后应将捆带砍断并纵向堆装,尽量避免横向堆装,原木应前后靠拢、码紧,充分利用舱容尽量多装,避免造成舱容损失。若是由水中直接吊装原木进舱时,应及时将木材带入海水排除,当舱内完货关舱后,要彻底排空海水,海上航行时,应时刻监视舱内的污水情况,随时排放,避免影响航行安全。装货过程中,大副应每天做水尺计算,获取装货重量,并根据岸上提供的货物体积计算粗略的积载因数,以估算货舱内的可装货数量。

甲板装载:舱内货装完毕后,应及时安排关舱、封舱,并把甲板上容易被碰撞的、被压住物品在装货前移开或卸下(如:皮龙箱、引水梯、救生圈等)。在装载原木前,应考虑在舷梯前适当处留有安放引水梯的位置。为便于甲板木材的绑扎工作,应选取较长的木材装在两舷,靠紧立柱;每根木材应至少跨过三根立柱。货物的装载不应影响消防、救生设备的正常使用;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存放在容易拿到的处所。

2. 内河船舶设计手册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

3. 内河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标准水位尺宽1米水尺检验【1】就是船舶的船首,船尾和船中,左右,在吃水线上下刻有标尺,利用这个标尺可以知道船舶吃水多少。利用船舶在装货前和装货后吃水深度的变化,同时测量水的密度,就能得出船舶装货量的多少了。【2】水尺:水尺广泛应用于软土地基处理,港口码头等工程中,用以观测地下水位和海洋潮汐水位的变化.产品具有读数稳,抗干扰,寿命长等特点,被国内外各大重点工程采用。

4. 内河船舶水尺安装要求规范图片

浮漂水位标尺的安装一般沿水位观测断面设置一组水尺桩,同一组的各支水尺设置在同一断面线上。

5. 内河船舶水尺安装要求规范标准

看水尺数字下沿位置读数,字高10厘米,笔画为2厘米粗细。

比如,水面在读数4的下沿,则为40公分;在4的上沿,则为50公分;在4的那一横的下沿,为42公分,在4一横的上沿,为44公分。前面加上米M的读数。

有涌浪时要多观测一会,可以抓水面比较平静的一刻来读,也可以选择上下波峰波谷的平均值。

夜间要带强光手电,如果水面平静难以辨认时扔个小石子激个水纹。

6. 内河船舶尺寸要求

10米宽。60米内河船是比较小的船,载货量1500吨左右,吃水约3米,对应船长60米的宽度约10米,按方型系数0.85计算,其载货量约1500吨。这类船主要航江在小河及湖泊等小型港口,在长江干线这类船基本上没有,主要是5000吨到7000吨货轮通行。

7. 内河船舶水尺安装要求规范最新

内河船舶关于铁字水尺标志的规定:

每组数字10公分高,每组标尺间距10公分,每组标尺相差20公分做一个标注。见下图:

8. 船舶水尺的测量方法

是在水库靠近大坝两坝肩的任何一侧,方便观测的地点,安装固定的水标尺,在水标尺上以厘米刻划在标尺上,将准确的高程标注在水标尺上,一般应按三、或四等水准测量进行,水库水面所在水标尺的位置就是水位,水库水位升或降都能通过水标尺上读取,操作既方便又简单。

9. 内河船舶水尺怎么看图解

内河船舶关于铁字水尺标志的规定:

每组数字10公分高,每组标尺间距10公分,每组标尺相差20公分做一个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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