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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禁海令原文

时间:2021-11-20 19:21 点击:271 编辑:邮轮网

明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海禁。早期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商禁),禁止中国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进贡除外)。此令于永乐年间伴随郑和航海曾告取消,但嘉靖年间海贼倭寇猖獗,不得已又一度恢复。
隆庆年间明政府调整政策,允许民间赴海外通商,史称“隆庆开关”。海禁的解除为中外贸易与交流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

明初海禁:
明太祖下令“寸板不许下海”,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民间反抗: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10]。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11]。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12]。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13]。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14]。“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15]。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国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16]。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

走私泛起:
在严厉海禁的政策下,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被视为非法行经,被迫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即被迫转入走私和武装走私,并出现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装走私集团。嘉靖年间,最大的武装走私集团头目王直,成为众多走私集团的公认首领,“三十六岛之夷,皆听指挥”,拥众数十万,先称“靖海王”,后称“徽王”,甚至“南面称孤”。明王朝对这些武装走私集团进行军事打击,走私集团则团结起来并连结利用日本倭寇进行对抗,从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间旷日持久的所谓“倭寇之乱”。倭寇之乱实际上是严禁民间海外贸易政策的必然结果,具有禁止与反禁止斗争的性质。倭寇之乱屡打不绝,甚至越打击反而越剧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于应付,成了心头大患。这一时期严厉禁止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后性,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广大人民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人民的利益,给明朝社会经济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阻碍了正常的中外经济文化交流。[2]

海禁放松(隆庆开关):
世宗死,穆宗继位,被迫承认和接受倭寇之乱屡打不绝的现实,认识到“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政策过于严厉对王朝统治并无好处,开始调整严禁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
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曰“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私贩指走私商,公贩指合法商人)。不就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设立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督饷馆对私人海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贸易的船只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饷馆领取船引并交纳引税。此外,对日本的贸易仍在禁止之内,所有出海船只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则处以“通倭”之罪。[2]
同年,隆庆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明朝出现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17-18][2]
虽然仍有着诸多管理和限制,开放的月港也只是一处小港口,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至此毕竟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就被视为合法经营。政策和制度上的这种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调整,史称“隆庆开关”。隆庆开放使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摆脱了走私非法境地,开始有条件地公开进行和较为正常地发展,并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史载隆庆初,仅月港一地,“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成效明显。[2]
据学界研究,当时明朝的产品诸如丝织品、瓷器、茶叶、铁器等,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而许多国家缺乏名优商品能满足明朝的国内需求,只好以白银支付所购明朝商品,引致白银大量流入明朝。据估计,明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至明思宗崇祯十七年(1644年)的72年间,自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国输入明朝的银元,至少在1亿元以上,有力地促进了明朝国内商品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也为明朝中国商人积极参与当时已经建立起来的东亚及太平洋贸易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遇和舞台。[2]

《明王朝海外贸易政策评议》

刘玉峰
传统中国的海外贸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王朝政府经营的朝贡贸易,一种是由民间私人经营的私人海外贸易。朝贡贸易是指海外国家派遣使团到中国朝见王朝皇帝,“进贡”方物,中国王朝则予以官方接待,并根据“怀柔荒远”、“薄来厚往”的原则,回赠进贡国以“赏赐”。“赏赐”物品的总价值大于“进贡”物品总价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进贡”与“赏赐”之间有着物品交换关系,体现着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更体现着国家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服务于政治关系。中国王朝国家多能积极经营朝贡贸易,确立有明确的政策,制定有完善的制度,设立有具体的经管部门。由政府一手经管操办,是朝贡贸易最为显著的特点,带有明显的政治属性,不是正常的外贸形态。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属于民间私营工商业经营,由于中国古代王朝国家很早就确立了抑商的基本国策,所以民间私人海外贸易长时期地受到王朝政府的抑制阻碍、严格管理甚至禁止禁绝,得到王朝政府鼓励扶持的时期十分有限。中国王朝国家时期,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缺乏发展的独立性和良好条件,其盛衰兴亡以王朝国家的私人海外贸易政策和管理为前提,是其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

传统中国朝贡贸易和私人海外贸易的上述特点,在明王朝统治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



明初,沿袭唐、宋、元朝制度,继续实行政府控制经管的朝贡贸易政策。洪武三年(1370年),在广州、泉州、宁波设立市舶司,主管朝贡贸易,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年),设广州、泉州、宁波市舶司。永乐三年(1405年),由于贡使日益增多,三市舶司分别建怀远驿、来远驿和安远驿,目的是更好地接待贡使。永乐六年(1408年),增设交趾云南市舶司。市舶司依据明王朝的有关制度主管朝贡贸易,负责查验贡使身份、安排食宿及抽分征税等。与此同时,明成祖组织了大规模的遣使海外外交活动,特别是郑和下西洋,开辟了经印度洋到达西亚和非洲东海岸的远航航线,广泛进行友好交往,“威德遐被,四方宾服,受朝命而入贡者殆三十国”,耀武布德,朝贡贸易盛极一时。

朝贡贸易本质上是一种外交活动,是一种政治怀柔。有研究指出,“‘朝贡’和‘赏赐’所表示的交换活动,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贸易性质。它并不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只追求使用价值,不考虑交换价值”。从经济上看,朝贡贸易是十足的得不偿失的赔本买卖,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利益。朝贡贸易政策,说白了,就是“赔本赚吆喝”政策,就是大把花钱以购买外国的“称藩入贡”,来刻意营造“万国来朝”、“四夷宾服”的“盛世景象”,以渲染其治世功绩,以满足其“天下共主”的虚矫自大。

朝贡贸易导致不断赔本,以致“库藏为虚”,给明王朝带来了越来越沉重的财政负担。明朝中后期,朝廷对朝贡贸易的热情趋于冷淡,赏赐数额大大降低。嘉靖二年(1523年),在宁波市舶司,发生日本“争贡事件”,东南倭寇亦为患剧烈,世宗皇帝采纳“倭患起于市舶”的意见,停罢宁波、泉州两市舶司,关闭了两地朝贡贸易的大门。

朝贡贸易由政府一手包办,本质上是国家行为,产品交换的经济意义与“怀柔荒远”的政治目的相比较,显然处于陪衬和次要的地位,不是国家间正常的商品经济关系,而是一种被政治扭曲了的畸形的外贸形态。



对于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明太祖朱元璋确立了严厉禁止的政策,即所谓“片板不许下海”。朱元璋还下令修建了沿海地区的海防工事,广置卫所,搜民为兵,实施了严密的“巡检”制度和鼓励告发私人秘密出海的“首告”制度等,甚至连渔民出海捕鱼为生也被禁止。与此同时,也禁止外国私商前来进行商贸活动。

明太祖的上述政策被作为“祖训”载入《大明律》,得到了长时期的严格遵循。在严厉禁止的政策下,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被视为非法行经,被迫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即被迫转入走私和武装走私,并出现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装走私集团。嘉靖年间,最大的武装走私集团头目王直,成为众多走私集团的公认首领,“三十六岛之夷,皆听指挥”,拥众数十万,先称“靖海王”,后称“徽王”,甚至“南面称孤”。明王朝对这些武装走私集团进行军事打击,走私集团则团结起来并连结利用日本倭寇进行对抗,从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间旷日持久的所谓“倭寇之乱”。倭寇之乱实际上是严禁民间海外贸易政策的必然结果,具有禁止与反禁止斗争的性质。倭寇之乱屡打不绝,甚至越打击反而越剧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于应付,成了心头大患。这一时期严厉禁止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后性,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广大人民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人民的利益,给明朝社会经济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阻碍了正常的中外经济文化交流。

世宗死,穆宗继位,被迫承认和接受倭寇之乱屡打不绝的现实,认识到“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政策过于严厉对王朝统治并无好处,开始调整严禁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隆庆元年(1567年),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设立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督饷馆对私人海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贸易的船只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饷馆领取船引并交纳引税。此外,对日本的贸易仍在禁止之内,所有出海船只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则处以“通倭”之罪。

虽然仍有着诸多管理和限制,开放的月港也只是一处小港口,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至此毕竟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就被视为合法经营。政策和制度上的这种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调整,史称“隆庆开放”。隆庆开放使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摆脱了走私非法境地,开始有条件地公开进行和较为正常地发展,并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史载隆庆初,仅月港一地,“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成效明显。

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政策的上述调整,带动了隆庆之后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据学界研究,当时明朝的产品诸如丝织品、瓷器、茶叶、铁器等,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而许多国家缺乏名优商品能满足明朝的国内需求,只好以白银支付所购明朝商品,引致白银大量流入明朝。据估计,明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至明思宗崇祯十七年(1644年)的72年间,自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国输入明朝的银元,至少在1亿元以上,有力地促进了明朝国内商品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也为明朝中国商人积极参与当时已经建立起来的东亚及太平洋贸易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遇和舞台。“但是,这个转变来得太晚。其时明王朝早已不是处在蒸蒸日上的历史阶段,相反,由于国内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的发展和尖锐化,它的统治正在日趋腐朽、没落,已经日薄西山,气息奄奄,因此无法赋予这种转变以本来应该具有的更加积极的意义。明政府这时允许私人出洋,实际是在禁止无效情况下的一种无可奈何之举,其目的仍然是对海外贸易进行控制而不是主动开拓本国的海外市场,因此是保守的而不是积极进取的。对出洋商船加以种种限制,数量有限制,货品种类有限制,贸易地点有限制(到日本贸易仍为非法),海外逗留时间有限制,等等,就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对私人海外贸易的态度仍然是尽量控制并防范对自己不利的影响,而非如同当时的西方国家政府那样予以大力支持和鼓励。明后期蓬勃开展的私人海外贸易是在没有国家力量作后盾的情况下由民间独自向前推进的。”(史志宏《16世纪至19世纪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海外贸易政策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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