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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估价师(船舶公估师)

时间:2022-11-18 19:06 点击:189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估价师

海船船员评估员的职责,有一定的海航经验,了解船舶构造,并对船上的各工种熟悉了解,在船上有过一定职位和资历。

2. 船舶公估师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保险原理与实务(60%)

一、保险原理

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概述

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掌握保险的含义、保险的要素以及保险的特征;了解保险与相似制度联系与区别。

2.保险的分类

了解保险的主要分类标准;掌握各保险分类标准下的保险种类。

3.保险的功能

掌握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掌握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种类。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

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掌握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贷款条款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了解战争条款和保险单转让条款。

5.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掌握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利益的时效;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2.最大诚信原则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3.近因原则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了解近因原则的典型应用案例。

4.损失补偿原则

掌握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四)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1.财产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的含义;掌握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和营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原理。

2.人寿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了解生命表、基本利息的计算、确定年金的计算、生命年金的计算、人寿保险趸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年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营业保费的计算和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五)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1.保险公司的投保业务管理

掌握投保服务和投保选择。

2.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

了解承保的内容、承保工作的程序和续保。

3.保险公司的防灾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防灾的概念、保险防灾的内容和保险防灾的方法。

4.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原则;了解保险理赔的程序。

(六)保险市场

1.保险市场概述

掌握保险市场的含义和保险市场的特征;掌握保险市场的模式和保险市场的机制。

2.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掌握保险市场供给的概念和保险市场需求的概念;了解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和保险商品需求弹性。

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掌握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与核定以及保险市场中介。

4.再保险市场

了解再保险市场的含义、我国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概况。

5.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沿革

了解新中国保险业的诞生、国内保险业的恢复、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保险业发展。

(七)保险监督管理

1.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掌握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和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监督管理目标模式。

2.保险监督管理内容

了解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3.保险监督管理方法

掌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转贴

二、保险实务

包括财产保险实务、运输工具保险实务、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责任保险实务、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工程保险实务、特殊风险保险实务、人寿保险实务、意外伤害保险实务、健康保险实务和再保险实务。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财产保险实务

1.财产保险概述

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的特征和财产保险的种类。

2.企业财产保险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和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3.家庭财产保险

掌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家庭财产附加险(盗抢险)。

4.机器损坏保险

掌握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率和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

5.利润损失保险

掌握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 运输工具保险实务

1.机动车辆保险

掌握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机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

2.船舶保险

掌握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远洋船舶保险海运条款、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3.飞机保险

掌握飞机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和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

(三)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掌握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和国际多式联运保险;了解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了解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掌握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四) 责任保险实务

1.责任保险概述

掌握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责任保险的种类。

2.产品责任保险

掌握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3.雇主责任保险

掌握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4.公众责任保险

掌握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

5.职业责任保险

掌握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五) 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

1.信用保险

掌握信用保险的概念、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掌握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

掌握保证保险的概念;了解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

(六) 工程保险实务

1.工程保险概述

掌握工程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工程保险的类型。

2.建筑工程保险

掌握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3.安装工程保险

掌握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了解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以及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七)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1.航天保险

掌握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了解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2.核电站保险

掌握核电站保险的概念、特点以及核电站保险的种类;了解核电站保险的保险责任、核电站保险的除外责任、核电站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核电站保险的赔偿处理。

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掌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了解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保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八) 人寿保险实务

1.人寿保险概述

掌握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的特点和人寿保险的分类。

2.普通人寿保险

掌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3.新型人寿保险业务

了解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团体人寿保险

掌握团体保险概念、特征和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5.人寿保险的核保与核赔

了解人寿保险核保和人寿保险核赔。 转

(九) 意外伤害保险实务

1.意外伤害的界定

掌握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的特征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2.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3.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十) 健康保险实务

1.健康保险概述

掌握健康保险的概念、疾病成立的条件和健康保险的特征。

2.健康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内容。

3.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掌握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十一)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概述

掌握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的特征和再保险的作用。

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掌握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3.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掌握临时分保、预约分保和合同分保。

4.再保险合同

掌握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了解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5.再保险业务管理

了解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和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

第二部分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40%)

一、保险公估相关知识

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公估人概述

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人的作用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了解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保险公估人的现状。

2.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和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1.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

掌握保险公估活动中的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合作性原则。

2.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

掌握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参与防灾防损、残值处理、监装监卸和信息咨询。

3.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

掌握财产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意外伤害保险公估和健康保险公估。

4.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

掌握公估前的准备、现场查勘、责任审核、理赔计算、公估报告和结案等业务环节。

5.保险公估报告

掌握保险公估报告的含义、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和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了解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项目;了解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确认书等基本格式;了解典型保险公估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原理。

(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2.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执业监管。

3.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

了解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性质、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种类和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掌握职业道德概念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备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了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

二、保险公估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法总则

掌握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2.保险合同

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

掌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和保险公司的破产。

4.保险经营规则

掌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了解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

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掌握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了解保险公司的精算和财务规定。

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掌握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7.相关各方的主要法律责任

了解投保方的主要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合同法总则

掌握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了解违约责任。

2.合同法分则

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了解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2.车辆和驾驶人

掌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

3.道路通行条件

了解道路信号灯和其他道路设施。

4.道路通行规定

掌握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以及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5.其他规定

掌握交通事故处理;了解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和民事活动原则。

2.公民(自然人)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了解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法人

掌握法人的一般规定和联营;了解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权利

掌握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了解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民事责任

掌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其他规定

了解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海商法总则

掌握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

2.船舶

了解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

3.船员

了解船员和船长。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5.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6.船舶租用合同

掌握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7.海上拖航合同

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拖航合同的一般规定。

8.船舶碰撞

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和船舶碰撞的一般规定。

9.海难救助

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海难救助的一般规定。

10.共同海损

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和共同海损的一般规定。

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一般规定。

12.海上保险合同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以及保险赔偿的支付。

13.其他规定

了解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3. 船舶估价师招聘

是真的啊,赶紧报名吧

4. 船舶造价师

交通运输工程

一、专业基础知识

1.公路、水运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

2.常用材料的分类、基本性能及用途;

3.公路、水运工程主要施工工艺与方法;

4.常用施工机械、船舶的分类;

5.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理、方法及应用;

6.维护、养护工程的基本组成。

二、工程计量

1.公路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应用;

2.水运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应用。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四、工程计价

1.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预算编制;

2.工程量清单计价;

3.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5. 船舶公估公司

1,去参加海事局的招聘,每年海事局都会招聘一些船舶专业的人员进入。

2,到一些公估公司工作,也就是做监装监卸、起解租的油水鉴定等等。3,到一些船舶保险公司做船舶损坏鉴定,。4,进一些水尺检量单位,如CCIC之类,做水尺鉴定工作。5,到引航站做引水。6,到港务局或船厂做拖轮船员。7,到一些船员外派公司做文员。

6. 中国估价师

预计在4月底到5月初。各地时间有所不同。具体可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到时候会弹出报名窗口进行报名。先网上报,在去各地的考办进行审核,交费。

7. 船舶评估费收取标准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如下: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8. 估价工程师

1、报考条件

四级/中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报考条件

——持有 C1(含)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职业①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三级/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报考条件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④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⑤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① 包括汽车维修工、机动车检测工、汽车装调工、汽车回收拆解工、农机修理工、工程机械维修工、工程机械装配调试工、摩托车修理工、摩托车装调工、二手车经纪人,下同。

② 包括汽车维修、汽车电器维修、汽车钣金与涂装、汽车装饰与美容、汽车检测、汽车营销、 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保险理赔与评估、 汽车制造与装配、新能源汽车制造与装配、汽车驾驶、起重装卸机械操作与维修、智能网联 汽车技术应用、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

③ 包括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服务与营销、汽车车身维修、汽车美容与装潢、新能源汽车运 用与维修、交通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汽车制造与检测、新能源汽车制造与检测、汽车电子技术应用、工业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机电技术应用、计量测试与应用技术。

④ 包括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 汽车造型与改装技术、智能工程机械运用技术、汽车智能技术、司法鉴定技术。

⑤ 包括汽车工程技术、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智能网联汽车工程技术、汽车服务工程技术、 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智能车辆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交通运输、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

2、考试相关要求

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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