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蝇,是细菌的传播者,谁都讨厌它。可是苍蝇的楫翅(又叫平衡棒)是“天然导航仪”,人们模仿它制成了“振动陀螺仪”。这种仪器目前已经应用在火箭和高速飞机上,实现了自动驾驶。苍蝇的眼睛是一种“复眼”,由30O0多只小眼组成,人们模仿它制成了“蝇眼透镜”。“蝇眼透镜”是用几百或者几千块小透镜整齐排列组合而成的,用它作镜头可以制成“蝇眼照相机”,一次就能照出千百张相同的相片。这种照相机已经用于印刷制版和大量复制电子计算机的微小电路,大大提高了工效和质量。“蝇眼透镜”是一种新型光学元件,它的用途很多。
2 鱼儿在水中有自由来去的本领,人们就模仿鱼类的形体造船,以木桨仿鳍。相传早在大禹时期,我国古代劳动人民观察鱼在水中用尾巴的摇摆而游动、转弯,他们就在船尾上架置木桨。通过反复的观察、模仿和实践,逐渐改成橹和舵,增加了船的动力,掌握了使船转弯的手段。这样,即使在波涛滚滚的江河中,人们也能让船只航行自如。
3 鸟儿展翅可在空中自由飞翔。据《韩非子》记载鲁班用竹木作鸟“成而飞之,三日不下”。然而人们更希望仿制鸟儿的双翅使自己也飞翔在空中。早在四百多年前,意大利人利奥那多·达·芬奇和他的助手对鸟类进行仔细的解剖,研究鸟的身体结构并认真观察鸟类的飞行。设计和制造了一架扑翼机,这是世界上第一架人造飞行器。
民法案例分析
原发布者:lisuyan210
民法案例分析一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上诉人:于某,男,15岁,住某县文化路44号院内,学生。法定代理人:于××,男,47岁,住址同上,系于某之父。被上诉人:来某,男,8岁,住某县蓝山小区某家属院内。法定代理人:来××,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来某之父。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来某与邻居6岁的小孩黄静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上诉人于某路过该院时,向被上诉人来某和黄静索要鞭子。来某没给并抽了于某一鞭子。于某就从邻近废钢筋堆旁拾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来某,打伤其左眼。经来父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出,已无视力。来某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蕾养费430元。来父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于某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此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于某之父于××负责赔偿来某医药费560元及住院期间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伙食补助费510元。于××不服,提起上诉。[问题]1.于某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2.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判决]此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来某的医药费、膏养费以及来某父母的误工补贴均系由于上诉人于某的过错所致,上诉人于某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应承担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9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