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条例对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 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 ] 47号)规定:将铁道部拟 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人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 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 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 等;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据此,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 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