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吨税的情形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船舶可以免缴船舶吨税:
一、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 自中国境外以购买、受赠和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
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 执照期满以后24小时之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 捕捞、养殖渔船;
六、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
货的船舶;
七、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和征用的船舶;
八、 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符合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船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 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上述第五至第八
项规定的船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海事部门、 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