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
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
批准。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
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
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
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
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
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
物,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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