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12号公告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进一步做好本市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结合本市离境退税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三条“关于退税结算”、 第四条“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各有关事项重新发布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备案及后续管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领取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1),并在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备案结果。如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退税商店的标识、《备案登记通知书》(附件2)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附件3)。
退税商店名单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税务”网站予以公布。
在销售离境退税货物时,退税商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销售货物相符。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时,退税商店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申请单》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退税商店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分局)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选择及管理
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具体条件和有关原则,本市已完成退税代理机构选择工作。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税务”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代理机构在浦东机场T1、T2、虹桥机场T1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有退税业务办理窗口,并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悬挂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管理机关
本市退税结算管理的税务机关为第三税务分局,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第三税务分局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四、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退税规定
境外旅客从其他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城市购物并向本市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的,应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退税代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核纸质资料并核对相关信息。对确认无误的,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
2. 备案登记通知书
3. 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