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如何管理水产养殖?
在养成期,应维持养殖环境稳定,确保水质符合安全生产水质条件。通常情况下水位应维持一定水平,当水质状况如水色、理化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采取换水或使用化学药剂的方式,调节水体pH、氨氮、硫化物、溶解氧、透明度和重金属等。通过水色观察和计数,可粗略判断单胞藻的种类和数量是否合适。水不够肥时,可在养殖池中加入适量肥料以促进单胞藻的生长。
养殖前期应逐渐向池塘加水,中后期视水质情况适当换水。可通过换水调节水温。应防止大排大灌,以少量多次为原则交换水体。可使用石灰调节水体pH,使用沸石粉吸附有害物质,使用有益微生物改良水质,使用增氧机增加水体溶氧量。阴天及雨前雨后,及时开动增氧机,防止生物因缺氧而发生的浮头现象。
日常管理中要坚持每日对养殖场进行巡察,以便对其内外情况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观察内容主要是水质情况以及水生生物的活动与摄食情况。如发现生长不良或病态,必须迅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每天的巡视情况要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