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第三条 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第六条 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第八条 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信号:
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第十条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第十一条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第十二条 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无线电发报;
5、电瓶充电;
6、用电扇通风。第十三条 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
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炉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及看火。第十四条 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5、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6、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8、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9、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港监(航政)部门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第十五条 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闭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圬,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4、装运桶装石油时,应放好衬垫,竖直排列,并要捆扎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