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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21 13:45 点击:144 编辑:邮轮网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审批、管理工作,发展渔业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集体所有制及中外合资的渔业生产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者,准予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渔业生产,是指捕捞出售海产品。第四条 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必须分别办理船舶出境申请和船员出境申请手续。第五条 船舶出境审批机关为省口岸管理委员会;船员出境审批机关为消省公安厅。第六条 申请船舶出境必须持经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签署同意的申请书,以及工商企业营业证书、海关报关册证明书、渔政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和船舶检验适航证书,到省口岸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合同批准书。经审批合格发给准予航行港澳的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船员出境,必须向省公安厅提交省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准航港澳许可证、申请往来港澳随船员工花名册和个人申请表,以及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准予申请赴港澳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经审查合格者,由省公安厅签发半年多次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第八条 经批准往来港澳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随船人员,一律就近从国家口岸和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口岸出入境,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边防检查部门的检查。第九条 渔船到达港澳后,应当立即向我驻香港代表机构(香港华海有限公司)报告,并接受其管理。销售所得外汇交由中国银行驻港机构汇回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企业外汇留成按照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计。第十条 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随船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吊销证件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与监督管理,打击“进口”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经销单位进口的商品(含口岸边贸商品),装修效果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向海南的商检机构报验或登记。

凡是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必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进口。

法律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
  

第三条 各经销单位直接从国外进口的以下九种机电产品:即汽车(26T以外)、摩托车(50CC以上)、摩托车发动机(发动机总成)、电视机(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500升以下)、空调器(制冷量在9000W以下),电冰箱压缩机(单项电源供电)、空调器压缩机(制冷量在9000W以下)、显像管(屏幕对角线大于16CM)等九种商品,必须有供货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有效的“进口商品安全许可证”,并具有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的“CCIB”标志,方准进口。
  货到后,必须及时向海南的商检机构报验,经商检检验合格后,发给《商检标志》,加贴在外包装上,才能进入市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法规规定向消费者销售。

第四条 各经销单位凡从国内经营单位购进进口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方应要求供方提供所在地或进口口岸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正本凭证,《通知单》上应注明进口国别及生产厂家。
  

2、购方在货到后,应持合同、发票、《通知单》正本向海南的商检机构办理申报或报验手续,经抽查审核货证相符后,发给商检标志加贴于商品销售外包装上,允许销售者在售货标签上注明与《通知单》上所注明的生产国名及“进口”、“原装”等字样。

3、未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的,必须经海南的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加贴商检标志后,方能销售。
  

第五条 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各经销单位凡是经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九种进口商品的,凡不能提供《通知单》正本和未加贴商检标志的,均不得在售货标签上标注产地为外国等国的名字,亦不得标注“进口”、“原装”等字样进行销售。凡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的,由商检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经销单位在销售进口商品出具发票时应注明商品产地国别、规格、型号。各经销单位在保修期内应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及时解决出现问题。

各经销单位售出的进口商品确因质量原因,属非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而造成商品损坏,甚至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报告后,由海南的商检机构鉴定后,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海南的商检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中进口商品实施抽查监督管理,随时可以对流通领域中销售的进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各经销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抽检。凡违反本规定销售假冒伪劣进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的;对伪造、变造、盗用商检机构的证单、印章、标志;买卖、涂改商检证单、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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