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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134条?

162 2024-08-22 13:50 admin

一、安全生产法第134条?

回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3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审查、检测、验收,或者未按照审查、检测、验收结果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者责任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安全生产,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弄虚作假、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报告、证明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7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opy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劳动安全生产法第57条?

没有劳动安全生产法这个法律。只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2021安全生产法第109条?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新安全生产法保留了原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五、安全生产法第94条95条?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六、2021年安全生产法第111条?

2021年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2021年安全生产法第6条?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为了实现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从业人员也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

1.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在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内容。

2. 从业人员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如实、全面地告诉从业人员。

3.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

4. 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5.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1.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有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2.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八、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九、新安全生产法2021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2021年安全生产法第10条?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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