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生产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事故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涉及的内容。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事故的抢救与救护,包括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指挥部、联系救援、封闭现场、抢救人员的防护及对受伤人员的现场
急救等。
(2) 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如当事人直接或逐级上报主管负责人,对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
(3) 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
(4) 根据事故等级,确定是否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5) 明确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歡、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6) 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别由谁组织调查、参加人员、组织事故分析会、事故现场会、取证等。
(7) 明确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等的处理原则(“四不放过”原则),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处理的办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理事故中作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办法。
(8) 明确对发生过的事故进行登记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或经济损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