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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229 2024-03-09 13:09 admin

1、事前报告事项

(1)本人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扩)建、买卖、出租、调剂、装修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含拟定时间、宴请规模、费用情况);

(3)配偶、子女开办经济实体,及投资参股情况(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情况);受聘于园区内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

(5)本人参与基层、本单位、上级部门组织的出国(境)活动,或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来源和支出情况);

(6)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的情况。

2、事后报告事项

(1)本人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2)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汽车、船舶的情况(含购车船型号(吨位)、价格、供应商、资金来源);

(3)本人及家庭成员大额度借款情况(金额1万元以上,借款期限1个月以上的),或借用贵重物品的情况(含借款(物)时间、用途、约定的归还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常经济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继承遗产、接受赠予等)方面的情况;

(5)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

(6)家庭成员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以及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

(9)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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