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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了解船舶保险业务管理岗位

191 2024-03-08 15:44 admin

一、有谁了解船舶保险业务管理岗位

不知道你什么专业。这个岗按理是对船舶业务承保、核保中进行风险管理以及已承保业务防灾防损管理的。就是承保前分析评价这条船抗风险能力如何,包括船舶公司管理水平,船舶配员情况,吨位等等都是需考察因素。风险大的保险公司承保就意味着赔钱。现在都是合同工,就看一签几年,第三次签合同时就要签无固定期了。人保是财险业老大,又是省公司,还是不错哦。

二、中国海上船舶保险中,一切险包括碰撞责任。

给你个条款你在研究研究吧,只限与中国人保.

第五条 一切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四条列举的五项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及触碰责任

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船闸、航标发生接触性的碰撞或触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体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引起的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对此种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

本碰撞及触碰的责任限额为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额达到责任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被保险人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加交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恢复。

(二)共同海损与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保险船舶及所载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特殊额外费用,按船、货的获救价值比例应由船方负责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牺牲和救助费用、救助报酬。

2.共同海损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无以上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3.保险人对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与救助的累计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施救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船舶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述规定的费用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且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船舶险核保岗是干什么的?是出去跑业务吗?最好具体点。

核保岗的工作,通俗点讲是每天坐在电脑前核保单,属于管理系列。其工作职责:1.对下级机构提交的船舶险投保单的承保条件:比如费率、免赔、保额等进行审定,决定是否承保,或者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后提交核保;2.在公司系统类支持、推动船舶险业务的发展。.还有的公司核保岗要配置该险种的市场费用。可以明确告诉你的是核保岗你无需出去跑业务。

进去以后,属于合同工,签订的合同类型是固定期限,一般开始为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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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有在索马里被劫持的船只已获得保险赔付?

我国的海上保险市场普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制定的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人保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它们都承保海盗风险,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

另外,我国人保1981年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并不承保海盗险。要投保海盗险,则需要另外投保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其中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

同样,我国的保险条款中虽然有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规定,但是它们也都没有对“海盗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

所以没有已获得保险赔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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