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有“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现实中又要求“有掘必探”,这是部分省份,比如率先由山西省提出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的再强化、再细化、再深化。
因为众所周知,山西省作为深受原来小煤窑煤老板乱扒乱采之害的省份,目前兼并重组后国有煤矿组织开采后,因原煤老板乱采后的各项开采资料严重缺失,井下一如迷宫,扑朔迷离,各类水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为提高,危机四伏。
山西省各级大佬们如坐针毡,头上的乌纱帽随时因为此事而掉掉,所以干脆以极端的模式,规定有掘必探,不探禁止掘进,这么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有点过,但是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我们还是赞成这么做的。虽然浪费了一点人工,但是水害隐患超前能够探钻清楚,水害事故相对就减少了很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七条 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