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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