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法律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先上,依桨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坐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在车、船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车、船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
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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